更新时间:2021-04-01 09:27
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
遵循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促进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联系协作和信息交流,为推动咨询事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在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发展方向、体制、政策以及改进咨询管理目标等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2、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委托,起草贯彻国家关于工程咨询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搞好行业管理和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促使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坚持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有关咨询的法规和政策,遵守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3、组织交流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各方面的先进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
4、加强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
5、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6、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7、组织工程咨询行业的表彰奖励活动。
8、完成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任务。
(2010年7 月20 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英文:Sichu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SAEC)
中文: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条 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代表四川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成都市新华大道玉沙路201号。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研究和探讨四川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四川省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业的道德规范,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质、个人资质等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全省甲、乙、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注册、培训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有关工程咨询各方面的先进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等,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和工作水准。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四川工程咨询网》建设,组织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八)维护和增进会员的正当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组织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优秀咨询成果,组织工程咨询行业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
(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四川省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并确定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