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15:34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于1985年7月19日经四川省委批准正式成立。由省委老领导谭启龙、张力行任名誉理事长,天宝、杜心源、冯元蔚、秦传厚、蒲海清、乔志敏等15位老领导任名誉理事;原民政厅厅长张荣先任理事长,各有关部、委、厅、局的41名领导任理事;明确省政府副省长蒲海清、秘书长姜泽亭协调全省残疾人事业,分管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的第二年,时任省委书记的杨汝岱、省长蒋明宽等亲笔批示下发了《省基金会给全省人民的公开信》和《省基金会基金募捐办法》。从此,四川省残疾人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是经中共四川省委批准成立,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由四川省残联主管的,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税前扣除资格、免税资格的5A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以“为残疾人谋福利”为宗旨,以建成“项目服务四川,口碑影响全国”的品牌基金会为目标。主要负责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基金会坚持:助残、利他、开放、共赢合作理念,自强、专业、高效、亲切服务理念;
锚定一个目标:“项目服务四川,口碑影响全国”,成为促进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重要力量;
围绕两大战略:共同富裕、乡村振兴;
服务三类涉残群体:残疾人、残疾人家人、残疾工作者;
开展四项基础工作:款物募集、保值增值、公信力提升、项目实施
形成五个服务体系:残疾人工作者服务体系、残疾人服务体系、残疾人家人服务体系、社会力量参与助残服务体系、地方残联参与服务体系;
防范十大风险:违法违规风险、伦理道德风险、不公平风险、运行程序风险、资金管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信息公开风险、实施安全风险、负面舆情风险、疫情防控风险。
基金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
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社会募捐,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等;开展国内外民间组织交流活动。
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税益中
秘 书 长:阮国华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龙章其
孙洪
朱湘毅
陈泽刚
陈敦勇
吴康敏
何宇星
张德文
张亚平
罗实
徐梁
彭志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四川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和文体活动、劳动就业和技能培训、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根本利益;
(五)开展社会募捐,为残疾人福利事业筹集资金;
(六)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福利基金;
(七)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八)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经济实体;
(九)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十)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 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
好的社会形象;
(四)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
权;
(三)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 理事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四川残疾人事业
发展工作;
(六)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负有无私奉献精神,工作不计报酬,无偿服
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八)决定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的聘用;
(九)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银行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全省性的专项募捐。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基金保值、增值采取以下途径,即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
(二)不投资创业风险基金;
(三)购买某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5%。
(四)委托理财应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的专业投资公司代理;
(五)基金会自身不得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本基金会转交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二)变卖其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残疾事业有关的单位和贫困残疾人。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