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4 15:06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是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 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的机构。
1996年5月31日,组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机构----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它的成立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我省的正式建立和实施。中心作为司法厅直属单位,在司法厅领导下,代表司法厅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司法部制定的法律援助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研究起草我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三)、负责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及对外交流活动;
(四)、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或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协调跨省、市(州)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导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收,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负责对全省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指导全省“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负责法律援助表彰和处罚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