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0 16:50
四川省统计学会于1980年成立,是全省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由各市、州和各专业统计学会以及政府统计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教学、科研及实际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提高四川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四川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
(2)总结、交流和推广我省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3)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研讨会,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推荐统计书刊,宣传普及统计科学知识;
(4)开展国内、国际统计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5)开展统计专业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6)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
(7)对在统计科学研究和在开展统计学会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统计科研成果;
(8)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四川省统计学会现有单位会员28个,个人会员5000多人。
四川省统计学会多次被中国统计学会授予“全国先进学会”称号,多次被四川省科协授予“四川省先进学会”,被省社科联授予“四川省优秀社科学会”等光荣称号。
四川省统计学会自成立以来,先后组织完成了十一届全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主办的会刊《四川省情》公开发行,在全国统计系统和全省社科经济界影响较大,受到普遍欢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统计学会 (STATISTICAL SOCIET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统计学会是全省研究统计科学和实践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市(州)和各专业统计学会以及政府统计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教学、科研及实际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统计科研管理,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统计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等活动,以提高四川统计科学理论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为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统计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统计科学和经济社会问题调查研究;
(二)开展统计咨询活动,承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三)开展国内、国际统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国际统计学术活动;
(四)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研讨会,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推荐统计书刊,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
(五) 组织统计培训;
(六)表彰和奖励在统计科学研究和在开展统计学会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本会会员;并向有关方面推荐、交流优秀统计科研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本省的市(州)统计学会、省级专业统计学会或统计人员较多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省学会秘书处批准后即为个人会员;
(四)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成果评选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有偿或无偿)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5000元。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秘书处查实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行业学会、高等院校统计教学与研究人员、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专家和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履行上述职责时,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离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因退休、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的,由其推选单位提出候选人报省统计学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接替原理事在学会的相应职务。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学会秘书处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处负责人建议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分管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本人缺位时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主持本会工作;
(六)指导学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秘书处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与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7日四川省统计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