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10:25
分会简介
四川石油天然气分会的成立,对加强、组织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的推进工作,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管理的研究和解决突出的质量问题,能够起到参谋助手、桥梁纽带、技术平台的作用。
四川石油天然气分会将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还将依托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和设在四川省质检院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优势,开展一些具有行业特殊要求的质量活动;同时将积极配合省质监局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与国家石油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作,动员分会会员单位参与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加油站质量控制规范》;建立专家人才库,发挥会员单位中专家学者们的知识和智慧,有效组织调研、课题攻关,推广研究成果,落实局领导对分会提出的“加强分会建设,打造优秀行业协会,为我省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的要求,为我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管理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四川省质量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四川省质量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分会)。
第二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是在四川省质量协会领导下,由四川省内致力于石油天然气质量事业的组织自愿参加的非法人、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我省政府推动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广泛联系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科研院校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经济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推进工作;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引领石油、天然气企业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自主创新,追求卓越;坚持服务立会宗旨,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隶属于四川省质量协会。四川省质量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接受四川省质量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黉门街79号附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等。
(二) 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好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的多种类型的培训,为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专业人才。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与省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开展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撰写、发表质量学术论文;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成果。
(五)推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传递国内外质量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各方面力量为会员和社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和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开展质量认证、咨询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 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引导石油天然气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大力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争创省和全国质量管理奖、全国质量技术奖以及其它奖项;在我省实施质量兴市、名牌发展战略中,积极为石油天然气企业做好服务,促进企业追求卓越。
(七)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相应体系,开展质量体系审核、咨询、培训服务。
(八) 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组织评选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推荐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做好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九) 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组织好“3.15”优质服务月、质量月的宣传、咨询活动;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加油站、加气站和石油天然气产品和建设项目等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评价、传递用户信息、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进行用户满意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交流为用户服务经验;组织评选用户满意产品、服务、企业、工程;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 开展省际、国际间质量管理方面的友好交往、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高我省石油天然气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 加强与省及相关部门、各市州、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协调和合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积极为会员开展有价值的增值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 编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资料、简讯。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十三) 石油天然气分会将根据我省经济和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设立新的工作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包括: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分会理事会通过并经四川省质量协会批准。
申请加入石油天然气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地、市质量协会以及行业质量组织,拥护石油天然气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石油天然气分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分会的章程,重视质量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申请,经四川省质量协会审定批准后,即可成为石油天然气分会单位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批准并向理事会报告;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明。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石油天然气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建议权;
(二)有获得石油天然气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四川省质量协会和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执行四川省质量协会和石油天然气分会的有关决议;维护四川省质量协会和石油天然气分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石油天然气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分会委托承办的相关工作。及时与石油天然气分会沟通并提供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 按规定、按时向石油天然气分会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给本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质量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石油天然气分会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石油天然气分会可聘请在国内、国际质量管理上有较高造诣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为分会的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石油天然气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质量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重要事宜。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签署分会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提名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分会的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石油天然气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石油天然气分会不设置银行帐户,其资金运行严格按照四川省质量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质量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省质协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质协石油天然气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