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22:15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四川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四川省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
截至2010年,全省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5个,新建省重点实验室51个。至此,全省国家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总数达到60个,分别是“十五”末期的1.7倍和6.7倍。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08 基础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以本省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五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省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重点实验室。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4、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6、企业组建省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制订并发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3、省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评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以代表省内该领域先进学术水平的专家为主,并吸收国内外的知名专家,人数不超过13名。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制定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具体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并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应向社会开放服务,成为开放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3月份向省科技厅上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省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对运行三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撤消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试剂,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查后,报送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其申报的国家科技计划优先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符合立项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倾斜。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四川省青年基金资助条件的,享受同等优先的政策。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省学术带头人的评选,对省重点实验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晋升、进修学习、攻读学位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可直接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部共建实验室视同省级实验室管理,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