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6 23:14
四柱法亦称“四柱结算法”。是我国古代按照“四柱”的特定格式,定期清算帐目的一种结算方法。产生于唐,普及于宋,由官厅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三柱法”发展演变而成,即将“三柱法” 中的“入”分为“旧管”和“新收”两柱,构成“旧管”、“新收”,“开除” 、“实在”四柱,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 “期末结存”。这四大要素,古人形象地把它比作支撑大厦的四根支柱,以此表明四大要素在会计结算中的重要作用,故有“四柱”之名。
在四柱中,每一柱都反映着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各柱相互衔接,形成整体,不但彼此具有相互核对的作用,而且可以总括表现某一特定会计核算内容的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四柱之间结算关系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这就是“四柱结算方程式”或“会计方程式”。根据结算需要,已知三柱可以求得任何一柱。四柱法的产生,克服了“旧管”与“新收”的混淆,在结算时间上划清了本期收入与期初结存的界限,它集中归结了中式会计的基本原理,是中式会计方法的精髓,其完善及普及,为单式记帐发展到复式记帐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