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4 10:07
回收金额是指在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可以回收的资金。属于国家拨款进行建设的项目,该项资金应上缴国家,作为国家对建设单位投资的收回,减少国家预算对基本建设实际支出。
回收金额内容:(1)进行矿山基本建设工程时,所采出矿产的价值。(2)建设期间使用的临时房屋、构筑物(指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部分不包括施工单位的包干摊销费)运输工具的部分折旧费。(3)临时房屋、金属结构及设备等拆除后的回收金额。
回收金额的计算方法:(1)临时房屋及构筑物的回收金额计算方法;折旧费=原价×年折旧率×使用年限;余值=原价×材料所占比重×材料的使用年限折扣×拆下材料的价值折扣率;回收金额=折旧费十余值—拆除费。总概算第二部分的临时房屋如建设永久性房屋时,其回收金额中余值为原价减去折旧费。(2)运输工具的回收金额计算方法:折旧费=原价×年折旧费率×使用年限;余值=原价—折旧费;回收金额=折旧费十余值。(3)施工时的副产品回收金额=预计采得量×预算价格—销售费用。(4)旧有房屋、构筑物等拆除后的回收金额按中央或地方规定的指标计算,并扣除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