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更新时间:2024-08-07 15:07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主体范围

应当回避的人即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应回避的情形

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行为回避的情形

即诉讼中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或法院决定使其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的情形。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或诉讼。

积极回避的,应当回避的主体在知道具有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消极回避的,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回避主体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无论是积极回避还是消极回避,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如果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则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除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申请提出之后,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无利害关系的回避情形

在有的情形下,审判人员虽然与案件没有上述回避事由,但是为了保证诉讼公正,对于曾参与过该案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也规定应当予以回避。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也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包括该案的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是因为有可能该一审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该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已经成为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此种情形可能属于小概率的情形。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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