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理由

更新时间:2024-10-24 12:26

回避理由指的是司法人员不得参加某些案件的诉讼活动的法定理由。回避理由在各国诉讼法中有不同规定。如日本和联邦德国规定,审判官是本案被害人,现在是或曾经是被害人、被告人亲属,曾任本案证人或鉴定人,曾任本案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皆不得执行与本案有关的职务。

法国则规定,申请回避可以不必说明理由。英国以是否需说明理由划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列举了4条回避理由。回避理由是实行回避的依据,应在查证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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