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圆之后

更新时间:2024-10-28 02:54

《团圆之后》为莆仙戏名剧,中国当代十大悲剧之一。是剧作家陈仁鉴在1956年据莆仙戏传统剧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妇害婆婆》)整理改编的,福建仙游县鲤声剧团同年首演。《团圆之后》成为鲤声剧团的“镇团之宝”。该剧曾于1959年晋京参加建国十周年献礼演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观看演出,并和全体演职员合影留念。田汉著文认为可以“列入世界悲剧之林”,被誉为“莎士比亚式大悲剧”。

剧情内容

施佾生高中状元回到家中,正是他和柳氏新婚之日,再加上皇帝恩准为其母叶氏建造贞节牌楼。施家三喜临门。但这对于叶氏却是大难临头。原来叶氏和表兄郑司成从小青梅竹马感情甚笃,只因叶氏父兄嫌穷爱富,强把她嫁到施家。而叶氏从未与郑司成断绝关系,叶氏过门五个月,丈夫死去,不久她生下施佾生,他实际是郑司成之子。叶氏苦心将施佾生教养成人。叶氏深恐隐私被发现,犯下欺君之罪招致灭门,惟一良策便是与郑司成割断情肠。状元妻柳氏温顺贤惠,遵循礼教,天不亮即到叶氏房里拜见太姑,不料碰上郑司成。叶氏见隐私已露,无颜见人含恨自尽。舅舅叶废丁再三逼问柳氏太姑自尽原因,柳氏不敢实说,叶废丁便咬定是她逼死叶氏,到衙门告状。柳氏把实情告诉施佾生。施佾生无计可施,一方面怕真情暴露满门抄斩,另一方面怕不吐真情柳氏难保。忽听知府杜国忠到,情急之下,施佾生要柳氏承认逼死太姑,以后再设法搭救。杜国忠不问原由,将柳氏下狱。叶废丁仍不满,到按司衙门告状。按司洪如海提审柳氏,柳氏自认逼死太姑,洪如海大怒,痛责柳氏和她父兄各40大板。施佾生见状心如刀绞。洪如海判柳氏死刑,施佾生吓昏过去。施佾生求杜国忠说情。杜国忠想弄清此案,升官进爵,要求洪如海将案子交他审理。施佾生探望柳氏,柳氏决心以死了却此案。施佾生怕杜国忠弄清真相,也想以死救出柳氏一家。夫妻互诉衷情。谁料,他们的谈话被杜国忠偷听。施佾生回家,见郑司成痛哭叶氏,施佾生想自己一家都是被他所害,于是在酒中下毒,决心与他同归于尽。郑司成知酒中有毒后,一口饮下,死前说出他和叶氏的关系以及俏生的身世。施佾生听后悲痛万分,接着喝下毒酒。杜国忠、洪如海前来捉拿郑司成。施佾生死前质问他们,郑司成是他父亲,有什么罪?柳氏从狱中赶来,见丈夫即将死去,生离死别肝肠痛断。杜国忠和洪如海要为柳氏请建“节孝楼”,柳氏不要,支开杜国忠和洪如海,撞墙而死。贞节楼埋葬了施氏一家。

戏曲介绍

莆仙戏名剧《团圆之后》,源于《不用刑审书》卷四《张县令设计翻案》篇,又名《父子恨》,是剧作家陈仁鉴在1956年据莆仙戏传统剧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妇害婆婆》)整理改编的,福建仙游县鲤声剧团同年首演。

此剧在清末民初,福建仙游莆仙戏振瑞班、双玉班均常演出。剧情:某妇新婚三日,婆母自尽。新妇到案自认忤逆,县令投其入狱……县令借故杖某衙役妻,并与新妇同监。役妻大骂县官,妇慰之,并吐肺腑,始知婆母与人通奸,被她触见而自尽,于是案定。

上世纪50年代,陈仁鉴在福建仙游莆仙戏剧团当编剧时,偶然发现了从民间搜集的剧本《施天文》。原剧系公案戏,写施天文的妻子柳氏撞见婆婆偷情,婆婆无颜自尽。为保婆婆名节,柳承认是因自己顶撞婆婆而致其自尽。后来,知县复审,终于探明隐情捉出奸夫,使将被问斩的柳氏重获自由。陈仁鉴认为,原戏宣扬的是封建礼教,决定改变艺术表现形式,以控诉封建礼教对人性的迫害。于是,他将这出戏改编为《团圆之后》。

在《团圆之后》剧本中,陈仁鉴将施天文改名施佾生作为主角。施在考中状元后,为年轻守寡的母亲叶氏请旨旌表。但是,叶氏在婚前就与郑司成有情,一直未断。在施佾生婚后第三天深夜,叶氏和郑司成商量欲了断前缘以保名节,但郑不肯。第二天清晨,施的新婚妻子柳氏向婆婆请安时撞见郑司成,叶氏羞愧难当,悬梁自尽。为了施家声誉,施命柳氏暂时认罪,其后又不忍妻子冤死,遂向县令求情。最后,为保施家祖泽和母亲名节,施欲毒死郑司成,却发现郑乃其生父。于是,他将毒酒灌进了自己口中。

所获荣誉

2024年7月,入选重点传统(经典)剧目复排计划名录。

版权争议

1957年12月,福建省的《热风》杂志全文刊登了署名“陈仁鉴改编”的《团圆之后》剧本。北京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传统戏曲剧本选集》也将其收入,改名《父子恨》,署名为“陈仁鉴改编”。

1957年,仙游县鲤声剧团排演《团圆之后》,在福州首次汇报演出获得成功。此后,《团圆之后》成为鲤声剧团的“重头戏”,每到一地演出,都大受欢迎。但是,戏的成功并未给曾遭受挫折的陈仁鉴带来转机。1958年,他被下放回乡。

1959年,《团圆之后》被确定为国庆十周年献演剧目。由于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有人提出该剧人物太过灰暗,应该修改后再晋京演出。当年8月,有关方面请陈仁鉴出山,执笔作了部分修改。

《团圆之后》在晋京途中沿路演出。陈仁鉴因政审没有通过,未随行。在途中演出期间,剧本又引发较大争议,由随行编剧林金标等人作了些改动。这个版本由《文汇报》全文刊登,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单行本,署的都是“仙游县编剧小组”。在京演出时,又有争论声起,演出队又作修改,后刊登在《剧本》月刊,署名也是“仙游县编剧小组”。1960年,周总理指示剧团到长春拍成电影,剧作署名仍为“仙游县编剧小组”。

1998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委托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VCD影碟片,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经销了VCD影碟《电影宝库团圆之后》,但没有署编剧陈仁鉴的名字。1999年初,陈仁鉴的儿子陈纪建发现后,与长影厂交涉未果,于当年10月起诉至福州市中院。

长影厂辩称:电影《团圆之后》是根据1959年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舞台剧本改编拍成的,并参考了《剧本》刊登的剧本。这两个版本均署名为“仙游县编剧小组”。另外,电影摄制完成至1999年已有39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团圆之后》在陈仁鉴1957年发表后确实经过多人改编,法院要求陈仁鉴家属先对《团圆之后》进行确权。

陈仁鉴的家属回到仙游,对《团圆之后》的署名权问题征求意见。原仙游县编剧小组组长出了证明,承认他曾参与修改,但对《团圆之后》的主题思想、情节结构、人物形象等,并未作太大更动,仍保留1957年版本的原貌。当时改编者署“仙游县编剧小组”是形势使然。县文化局及编剧小组也均证明:《团圆之后》著作权属陈仁鉴个人。

期间,只有林金标表示了异议,认为他参与改编了赴京演出的剧本,因而保留对剧本的署名权。但是,经法院认定,林金标从未在《团圆之后》的剧本上署过名,因而他表示享有剧本署名权的行为并不影响《团圆之后》剧本原署名的情况。

于是,又回到和长影厂的官司上来。辩论焦点集中于三点:电影《团圆之后》是否是陈仁鉴创作的剧本,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关责任的承担。

原告陈仁鉴家属认为,1978年拨乱反正后,中国文坛和有关出版社、杂志社均认定电影《团圆之后》剧本作者为陈仁鉴,并列举大量事实和证明。虽然拍成电影经过了39年,但本案讼争的对象是1998年制作的莆仙戏《团圆之后》VCD影碟。该制作行为构成了对陈仁鉴著作权的侵犯,长春电影制片厂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2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团圆之后》的剧作者是陈仁鉴事实清楚,其著作权应该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陈仁鉴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讼争的VCD影碟制作于1998年,长影厂主张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福州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长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万元,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其出版的《电影宝库团圆之后》中署上编剧陈仁鉴姓名,在未署名之前,不得继续发行和再版该VCD影碟。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官司涉及的不仅仅是署名问题,而是老一辈知识分子的著作权受人尊重、对其依法保护的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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