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2-03-29 19:02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区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原党发〔2019〕8号)和《关于印<固原市原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原党发〔2019〕9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30日,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举行揭牌仪式。

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牧局的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区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将区农牧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不再保留区农牧局。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蜂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兽药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融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省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和政府及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加强对行业内交又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及加工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内设岗位

(一)办公室岗位(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岗位)。协助局领导处理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评聘和培训教育工作;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规划财务岗位。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与农业相关的规划编制工作;承担推动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指导实施;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种植农机岗位。负责种植业行业和农作物种业管理;起草种植业和农作物种业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防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肥料、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区内外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安全作业。

(四)畜牧兽医岗位。起草畜牧业、饲料饲草业、兽医事业、畜禽种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提出畜牧业、饲料饲草业、渔业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畜牧兽医行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监督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并扑灭动物疫情;负责动物治疗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负责渔业渔政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执法改革岗位。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依法开展农业行政审批、行政诉讼、行政确认等;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协调开展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等农业执法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产业发展岗位。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贷款贴息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和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一村一品培育工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农业援外项目实施。

(七)科教社会事业岗位。统筹协调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训。

(八)农田建设岗位。起草农田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拟定农田建设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编制和职数待区委编办审核,提交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后确定。

其它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的调整由原州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被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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