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6 13:39
根据中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0号)、《中共固原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固党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一)拟订固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市区城市园林、城市绿地、公园广场及城市雕塑的维护和建设工作;负责市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公共事业设施安全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和污水处理指导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美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城市街区卫生环境秩序的指导监督工作。拟订市区城市街区环境秩序和城市户外空间管理的规范文件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按照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方向,制定城市公共事业设施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负责市区防汛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
(十一)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 集中行使市区规划、供热、供水、燃气及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及机关党建工作、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人事、精准扶贫、扫黑除恶、后勤服务等工作;督促局属各单位、科室落实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公共事业)科。承担市区防汛工作;承担地下管线的管理监督;承担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设施运行行业管理及土地房屋征收、公共避难场所设施安全监督监管,指导、检查、督促各县供水、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公园广场、城市雕塑、名贵树木的维护管理细则,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落实固原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承担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监管。
拟定固原市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道路、供水、燃气、供热、大型停车场、充电桩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城市绿地、公园广场、城市雕塑等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景观夜景亮化美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执法监督科。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综合执法重大案件复核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拟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细则,指导督察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承担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年度执法培训教育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与运行,拓展、升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即时监控及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分析等工作。
局长:靳华斌
副局长:徐向臣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5名。
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固原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固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