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5 22:27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是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单位。
(一)负责落实国家、区、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辖区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建设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所在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辖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为县(区)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决策。
隆德分局局长:杨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