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

更新时间:2023-05-23 13:28

固定业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一定的经济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工商业户。固定业户是相对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离开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地的经营活动具有临时性质。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征收一道增值税;待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后,仍然需要对其在外地的销售行为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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