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5 00: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1个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第7号,1981年5月4日颁布,1982年4月1日起执行)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2]6号,1982年8月7日颁布试行)。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9〕2号,1989年3月2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1日废止)。
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1990年2月22日颁发,颁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23日作废)。
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1990年5月9日颁布,199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废止)
6.《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90]10号,1990年8月2日颁布,1991年7月1日实施,2004年1月1日废止)。
7.《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则》(劳动部劳部发〔1993〕442号,1993年12月31日颁布,1994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9月1日废止)。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1999年6月25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2月1日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废止)。
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12日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0.《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2003年7月1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2013年7月废止)。
1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月23日颁布,2004年9月23日起实施)。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1号,2005年9月16日公告,修改内容自2005年9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