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转贷资金

更新时间:2023-04-18 18:32

国债转贷资金是由国家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的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省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国债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国债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

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还贷期限为6年,含宽限期2年,年利率为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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