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1 00:25
《国兵法》是1940年4月11日由伪满洲国公布的征兵法,一同公布的还有《国兵法施行令》,根据该法,伪军士兵从年满19岁青年中征集,需要服兵役满三年。同年6月20日,又公布了《国兵法施行规则》,从此伪满军的《募兵制》改为了征兵制,即强制青年为其充当炮兵。这是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
在《国兵法》公布之前,伪满洲国实施了国军《募兵制》。大同年间是所谓的无统治募兵时期,各地的司令官部队长随时、随意、随处招兵”。1934年,伴随大幅度改编国军和整顿官兵,治安部加强中央统治,改为今后三年内各警备军募兵均应取得中央的许可,以期有利于录用地方农村的纯朴善良子弟,提高国军士兵的素质”。
1940年4月11日由伪满洲国公布《国兵法》,一同公布的还有《国兵法施行令》,根据该法,伪军士兵从年满19岁青年中征集,需要服兵役满三年。同年6月20日,又公布了《国兵法施行规则》,从此伪满军的《募兵制》改为了征兵制,即强制青年为其充当炮兵。这是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
《国兵法》其内容是:服兵役期为三年(第四条),应征者与第二年4月1日入伍(第八条),壮丁从前一年的12月30日接受检查,其年龄截止当年的12月30日为止19岁(第十二条),另外,不适合服兵役者、或适合而不被应征者、因征兵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者、身患疾病及其他身心不健康者,免除兵役(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国兵及充当过国兵人员及其家属,另外享受规定的各种优待援助(第四十三条)等”。
一、服兵役者的范围”。(1)必须是帝国人民之男子,全员有服兵役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无完整的“国籍法”的情况下,对于帝国人民的解释应按照刚颁布实施的“暂行民籍法”来明确所谓帝国人民的范围。
(2)持有日本帝国的国籍者,按原则上讲没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对于那些志愿服役的人表示认可。这是日本人服日本的兵役,因此,在日满共同防卫的本意上讲守国防方面比其他一般伪满洲国国民相比意义更大。
(3)设置已自愿编入兵籍的制度。
(4)判6年以上徒刑者及处禁锢以.上刑罚者不得服兵役。
(5)超过适龄的帝国人民无服兵役的义务。
二、壮丁适龄者经检查于前年12月3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0日期间的年满19岁的帝国人民。三、服役期间为3年四、征兵管区及征兵区1940年10月5日,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征集国兵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十一个征兵管区,五十一个征兵区开始征集国军士兵。每个征兵管区又分几个征兵区,且在各管区内设置了兵事处。间岛市、延吉县、汪清县、珲春县、和龙县、安图县属于第六征兵管区的第二征兵区。间岛兵事处设在间岛市,所管辖的区域是东满总省之内的间岛省公署管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