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2-11 14:53

2009年至2010年初,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就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国发〔2010〕10号通知。

文件原件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政策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三部门要求,各地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按照近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三部门要求,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专家解读

新政适时出台将对房地产调控起到重要作用

——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相关部门日前密集发文,要求进一步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指出,相关政策的适时出台,对于全面控制投资性购房、切实加大住房供应以达到控制房价上涨的目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秦虹认为,前一阶段在调控政策下,房地产市场朝着政策预期方向发生了积极的变化,特别是东部大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趋势得到遏制,成果明显。同时,部分投资性购房开始退出市场,投机行为初步得到控制。

具体到市场表现,秦虹指出,政策出台以后,低价位中小户型的住房销售情况比较好,说明满足了有刚性需求的人群,年轻人得到了购房的机会。

但秦虹同时指出,一方面,由于各地区对政策的落实不够平衡,很多地方没有出台细则,执行力度和程度差别较大,间接地成为投资者寻找新的投资空间的机会,投资性需求开始向二三线转移。另一方面,已出台细则的地方在落实增大供应总量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展还有差距,在信贷政策上有的地方也采取迂回性对策,比如对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贷款,但通过消费性贷款仍可以用于购房。由于出现上述情况,人们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的信心受到一定的影响。秦虹认为,这次相关政策的适时出台,对深化落实政策、切实巩固调控成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29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将下调,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同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宣布,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并明确了消费贷款不能用于购买住房。

针对上述信贷与财政税收政策,秦虹认为,这次政策特别强调了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体现了对投资的抑制和对困难群体的优先满足的政策意图。特别是“明确消费贷款不能用于购买住房”一条,弥补了以往相关政策没有强调的漏洞。

这次调控在信贷政策上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明确了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此,秦虹指出:“综合上述情况来看,通过信贷和税收政策作出的调整,其实反映了一种更宏观的调控政策取向,即信贷政策适度收紧,而财政政策依然积极。首付提高,而契税降低,总体来看,新政不会对首次购房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秦虹指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意义重大。这些行为对于民众了解真实市场,了解市场变化的动向和变化的幅度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秩序。

行业近况

国务院周末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条”具体规定见附录),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加强市场监管。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通知还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相关评论

一、此次规定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需求,抑房价作用将更显著,符合我们的预期:这次的政策可以看作对14 号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操作细则补充,其中对于差异化信贷政策的规定更为详尽,明确提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向非当地工作的人群提供购房贷款,并授予地方政府权利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定购房套数,我们认为,此次“国十条”规定,在差异化信贷政策上的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打击外地炒房团在当地投机性购房需求,而抑制边际投机购房需求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房价暴涨的原因在于过于宽松的信贷以及边际投机购房倾向对市场预期的扰动,并开始针对性出台措施,往后看,平抑住房价上涨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二、“短期抑信贷调需求、长期放地促供给”的政策思路基本明晰,政府抑制房价上涨决心不容忽视:在一季度全国房价同比大幅上涨16%的背景下,政府在三天内接连出台14 号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15 号国土部2010 年供地计划以及此次的国务院通知等三项纲领性政策文件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我们认为,政府此次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不容忽视,住房问题已经从经济层面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关乎国计民生的政治层面,且此次政策针对性更强,对于边际投机性需求抑制更明显,短期通过抑制房地产信贷调需求,针对性抑制炒房及投资性需求而在中长期促进有效供给的调控思路基本明确,供给弹性更大的存量房市场(即二手房)将首先受到冲击,随着三季度新房市场供应量的释放,房价应该可以得到平抑。

三、利好周转型、全国布局开发商: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也就意味着国土部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土地方面的要求可能更严格,再融资审批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短期调整,靠周转、有品牌溢价及资金实力、全国分散化布局的开发商其抗风险能力将好于有资源、看涨价的地方性开发商,我们建议投资者重新关注此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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