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31 13:57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84年12月13日发布,自1984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

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发展教育事业,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振兴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八十年代,我国农村要在绝大部分地区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有计划地普及初中教育,同时要大力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农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培养有一定职业技术的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差,办学经费不足,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决,在逐年增加国家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现对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为些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

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在原有基础上实行包干,由县下达到乡,不能减少,不得截留。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今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解决。

三、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收入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

四、乡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全乡农村学校办学经费。乡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偏低的状况,使教师这个职业成为最受人羡慕的职业之一。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国家对农村教师工资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和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把农村教师的工资放开,允许富裕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贫困地区农村教师增加工资,可从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部分中予以补助。在学校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工资、福利也要相应提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农村实行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一项改革,各地要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实施情况,各地要在一九八五年底向教育部、财政部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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