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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94年04月19日发布,自1994年04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部分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现有信贷基金中划转,其余部分由财政部划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资金的来源是:
(一)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三)财政支农资金;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五)境外筹资。
三、业务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91号),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三)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九)境外筹资;
(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基本职责是:制定本系统的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定工作方针和具体任务;制定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运用和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及负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统借统还;调剂系统内资金;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农项目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下列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计划单列市和农业大省的地(市)设立分行的派出机构;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比重大的县(县级市、区)设立营业机构。上述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经营、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监事会负责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银行的具体业务。
六、经营管理
(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贴息问题。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收入和资金来源的综合成本情况,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财政部核定贴息数额并按季拨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终统一清算。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要求财政部追加补贴:
1.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要求大幅度增加农业政策性贷款;
2.国家统一调整利率,导致借款和融资成本上升。
(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
考虑到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略高于现有专业银行的提取比例(专业银行今年(1994年)为0.7%),可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提取呆帐准备金,核销以后实行差额补提。
(三)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四)关于金融债券的发行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和偿还方式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意见后确定。
(五)关于对委托业务的办理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
七、筹建步骤
(一)在本通知发出之后,即着手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机构并配备干部。
(二)4月下旬召开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行及分行的组建工作。
(三)今年(1994年)夏收前不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营业机构的组建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及部分重点营业所,要设立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专柜,并保证代理业务的正常进行。今年(1994年)下半年再有选择地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营业机构的组建试点工作。
(四)落实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划转工作。划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一经确定,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参加,具体研究资金划转问题。确定一个合理的、便于操作的分帐日,各家银行以分帐日有关项目的实际数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资金(先由中国农业银行代为接管),并统筹解决有关银行的资金平衡问题。
财政部门也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时间,将财政性支农资金划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由中国农业银行代为接管),以便于开展代理存款、拨款业务。
(五)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与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
附件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1994年4月19日国发「1994」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三)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六)发行金融债券;
(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九)境外筹资;
(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
第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国家重点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
(四)本行年度决算报告;
(五)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命。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三条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国务院任命。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审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工作,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监事会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按委托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员实行行员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