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3-05-08 16:09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围绕当前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落实责任、加强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等方面作出的部署。

相关背景

2016年2月2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顾玉才表示,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印发。

顾玉才介绍,2月24日国务院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新闻联播》当天作了报道,目前我们正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将于近期正式印发。文件明确了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科学判断文物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出台这样一个文件,必将极大地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

他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文物保护作出重要批示,为不断开拓文物事业发展新境界提供了明确的前进方向。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文物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比较严峻的问题,比如文物保护的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也就是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在加快,文物资源的作用发挥不够。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因此,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一个政策性文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适时的。

据了解,文件起草工作历时近一年时间,国家文物局深入调查研究,多次讨论修改,广泛征求地方文物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同志专门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并就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起草工作提出了要求。文件出台前,国务院办公厅两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得到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文件贯穿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围绕解决当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既对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做出了统筹部署,又对当前文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硬性措施,是一个务实、管用的指导性文件。

内容解读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意见》明确,要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加强革命文物、大遗址、水下文物和珍贵濒危、材质脆弱馆藏珍贵文物抢救保护,注重日常养护巡查。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通过文物保护补偿、公益性基金等,加强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防火、防盗、防破坏设施。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意见》强调,文物工作要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更多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支持引导文博单位和社会资本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意见》强调,要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修订;强化文物督察,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开发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强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文博紧缺人才的培养。

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加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拍卖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多发,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本确立,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重在保护

 (一)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抓紧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加强长城保护。注重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加强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水下考古调查,基本掌握水下文物整体分布和保存状况,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实施一批水下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快建设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南海基地,研究建立涵括水下文化遗产的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做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加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要为处于地震带的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区博物馆。提升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文物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双边协定,通过外交、司法、民间等多种形式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与返还。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加强文物与外交、文化、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联动。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针对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纸质文物、纺织品的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在重点方向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区域创新能力。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加快重要和急需标准制修订,支持有关企业、行业标准的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准则,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大省的专业人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3月4日

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改革创新精神,围绕当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硬性措施,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针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如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等话题,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8日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对新时期推动文物事业发展具有哪些意义?

答:“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文物保护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资源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这一背景下,以国务院名义出台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

《意见》在科学总结近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围绕当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了一些硬性措施。全篇贯穿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即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明确责任、重在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完善保障。其中,前两部分围绕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展开;后五部分围绕加强文物工作的切实举措展开,涵盖2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问:《意见》设立“明确责任”专章,意义何为?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文物工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这一条需要我们进一步量化文物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配套措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意见》还强调了严格责任追究,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一条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借鉴了环境保护等领域,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问:强调“重在保护”提出哪些硬举措?

答:一是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除了继续强调开展抢救性保护,还要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二是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既突出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也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三是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这是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的创新之举,今年我们将委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在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方面,《意见》对《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了细化,提出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五是相对于以往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将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一环,这是因应新形势、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同样坚持抢救保护和预防保护相结合。六是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问:关于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怎样做好动态管理?

答: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是国家针对文物资源管理建立的调查、认定、登记和监测机制。201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对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提出了要求;《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我们认为,在多年来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条件。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依托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定登录制度建设的整体框架,编制相关制度体系,制定登录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文物登录行业机构和人才队伍。普查结束后将按照登录制度要求,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

问: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针对哪些群体?如何操作?

答:现阶段,我国文物资源分布极不平衡,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保护压力不堪重负,依靠一己之力难以承担保护任务,也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陕西、河南等地下埋藏文物丰富的省份,西安、安阳、洛阳、开封、扬州等大遗址密集分布的城市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对此,有关地方发出呼吁,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因履行文物保护义务而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或受限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意见》提出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期解决文物密集地区文物保护资金短缺、土地置换问题和容积率限制等问题,缓解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让当地民众也能享受到文物保护带来的成果。由于这项政策涉及多方利益,我们会充分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文物密集区内居民的意见,积极稳妥地实施。

问:如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文物的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答:合理利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方面。《意见》对拓展利用提出了具体举措,特别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浓墨重笔地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适应了当前形势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文物工作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当然,拓展文物利用并不是无原则的放任不管。《意见》充分吸取以往文物利用中出现的不当、过当等问题的教训,强调要合理适度利用,提出了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在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工作中,国家文物局发挥的是规则制定者的宏观管理角色,这两年已经针对名人故居、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文物类型,出台了保护利用导则,在实践中积极引导。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对文物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严格规定,坚决防止在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进一步发挥文物的公益属性。

会议信息

9月13日,国家文物局在吉林长春召开革命文物工作座谈会。文化部党组成员、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玉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8号)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保护革命文物,传承革命精神,全面推进“十三五”时期革命文物工作。

刘玉珠指出,党和国家一贯重视革命文物工作。“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文物系统的辛勤努力下,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教育功能日益彰显。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全国登记的革命旧址33315处,占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总数的24%;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全面提速,一大批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圆满竣工;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为提升,举办一批传承革命文化、弘扬抗战精神的精品展览,红色旅游蓬勃发展;革命文物保存条件显著改善,革命纪念馆体系基本形成,全国革命纪念馆540个,占到全国博物馆总数的11%。

刘玉珠强调,革命文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社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加强革命文物工作,事关传承革命文化、坚定“四个自信”,事关振奋民族精神、汇聚发展力量,事关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激发文物事业活力。要从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筑牢意识形态阵地的战略高度,要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高度,全面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这既是我们的一份工作职责,更是一种政治担当。

刘玉珠对“十三五”时期革命文物工作作出安排。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为核心,以加强保护、充分利用、积极建设为工作导向,突出狠抓规划、保护、利用、示范、协作五项工作,严防严查严办革命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把新时期革命文物工作推向前进,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刘玉珠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要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编制一个导向明确、点面结合、综合施策、利于实施的革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明确中央财政文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出估算,将革命文物保护纳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探索对革命文物保护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尽可能实现对革命文物保护的全覆盖,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和传播广泛性。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划编制和经费测算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来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和项目储备工作。

刘曙光在会议总结时要求以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抓好思想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全力做好新时期革命文物工作。

会上,中宣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工作提了意见建议;国家文物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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