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5 17:12
拟订全国地籍管理法规、规章;拟订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土地调查统计、地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技术规程、规范;拟订土地登记、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一)
(二)监督指导地方开展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全国土地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土地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三)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指导土地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指导地方做好土地登记与其他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提出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地方开展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开展土地产权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权利体系的建议。
(六)拟订全国性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全国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七)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地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结果;拟订土地调查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公布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备案名单。
(八)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
(九)制定地籍资料应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地籍信息资料的管理、应用、维护、更新,推动地籍成果应用。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登记处
拟订土地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国土地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土地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和行为。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权属处
拟订土地确权、权属争议调处法规、办法;监督指导地方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提出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和完善土地权利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司内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三)调查处
制定土地调查规程、规范、标准和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等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各级地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监测与统计处
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并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制定土地统计办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