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7 10:5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是科学家的战略眼光与政治家的高瞻远瞩相结合的产物,凝练了中国发展高科技的战略需求。1986年国务院组织了全国200多位科学家对计划建议进行了大半年的论证,在中国科学技术需要急起直追的年代,863计划的实施有力推动了中国高技术的进步。
1980年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起了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军事等各方面深刻的变革。许多国家为了在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都把发展高技术列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惜花费巨额投资,组织大量的人力与物力。1983年美国提出的“战略防御倡议”(即星战计划)、欧洲尤里卡计划,日本的今后十年科学技术振兴政策等,对世界高技术大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震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作为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计划,经过30年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它不仅是中国高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而且也成为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面旗帜。
1986年的3月3号,一份报告,送到了中共中央的驻地中南海。后来根据这个报告而形成的《关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报告》被称为“863计划”。 这份题为“关于追踪世界高技术发展的建议”的报告,是在面对世界高技术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由中国著名的科学家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读“迟”音)、陈芳允四人联合提出的。在这份报告中,他们针对世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的紧迫现实,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议和设想:要全面追踪世界高技术的发展,制定中国高科技的发展计划。
据中科院人士回忆,曾任中科院原科技开发局局长张宏(邓小平次女邓楠的丈夫)将这一建议上交邓小平,直接促成了“863计划”的出台。这份报告很快呈送到邓小平的案头。邓小平两天后就作了批示。他认为这个建议十分重要,并指示“找些专家和有关负责同志讨论,提出意见,以凭决策”,要求有关负责同志,“宜速决断,不可拖延”。
根据邓小平的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立即邀请部分科学家进行座谈讨论。讨论中,科学家们对高技术项目的选择方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央有关部门将讨论会中的意见上报邓小平。邓小平作出了明确的批示。根据邓小平的批示,形成了《关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报告》。
在邓小平的支持和推动下,这年的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转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这个计划选择对中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7个领域,确立了15个主题项目作为突破重点,以追踪世界先进水平。极力倡导该建议提出的朱光亚是863计划的总负责人,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863计划”于1987年3月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上万名科学家在各个不同领域,协同合作,各自攻关,很快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991年,邓小平又挥笔为“863计划”工作会议写下了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再次给为实现“863计划”而攻关的科学家以鼓励,也为中国高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863计划”的实施,是中国共产党科教兴国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为中国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2016年,随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出台,863计划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是我国新时期满足国家发展需求、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适时之举、关键之举。科研组织形式随着时间在变,但是,从“两弹一星”到863计划,不变的是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求真是科学精神的核心;创新是科学精神的特征;家国情怀、使命担当是中国科学家精神的灵魂。精神建设是我们科技队伍建设的灵魂,也是建设科技强国的文化保障。这种精神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是一种非常硬的软实力,是物质不可替代的力量。传承和弘扬这种精神,用以武装一代又一代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是实现“世界科技强国”这一新的奋斗目标的精神长城。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863计划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863计划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国务院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863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专题管理
第十三条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开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三)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四)领域办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专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专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863计划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863计划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中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八条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863计划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863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863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863计划资助”。
第四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863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附则
第四十九条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组织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30多年的实践表明,863计划各领域都取得了优异的成果,激光技术领域就是一个例证。1999年,当工作取得历史性进展时,我国著名光学家、也是863计划的发起人之一王大珩先生给大家讲了这样一段话:“曾有人提出怀疑,这个项目该不该继续搞下去,经过全国范围的论证,肯定了这个项目在激光领域的前沿地位,坚定了信念。经过不断努力,取得了现在的成果,这是很大的创新。”我还有一点深刻的体会:工程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来自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例如:激光与物质相互作用的线性与非线性效应,它在高能激光系统的多个环节对光束质量这个生命线有重要影响。
863计划是改革开放时代国家的重大科技计划,其管理运行机制具有科技体制改革的显著特征。1985年中,国家发布了“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紧接着问世的863计划贯彻了这一决定的精神,由跨部门、有优势的研究单位联合组成领域的研究团队,由不同单位的优秀科学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领域(或主题)的实施,把国家主管部门的战略决策、专家组的技术和管理决策与行政单位的支持保障相结合,同时,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和国家战略目标指引下的协作机制相结合,把自主创新与开放交流相结合,提高了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863计划也传承了“两弹一星”的成功之道:以实现国家目标作为共同的精神支柱;全国一盘棋,建设“国家队”,大力协同;学术民主、建设纠错机制,理论与实验相结合,重视基础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