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1 23:48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团、全国性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拟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社会服务。
起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内文秘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内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察;承担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等综合性事务;承担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