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10 1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发布的通知。于2021年7月26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予以发布。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

(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

三、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

(一)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三)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关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2月底前报我委。

(二)做好执行评估。各地要密切跟踪当地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了完善我国目录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在“双碳”目标绿色约束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下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中国电力报 评)

就《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分时电价机制,为什么要实施分时电价机制?

答: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生产与消费需要实时平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很大。在集中用电的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较少的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分时电价机制又可进一步分为峰谷电价机制、季节性电价机制等。峰谷电价机制是将一天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季节性电价机制是将峰平谷时段划分进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别化安排,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使分时段电价水平更加接近电力系统的供电成本,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尽量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从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系统整体利用效率、降低社会总体用电成本。

问:现行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如何,发挥了什么作用,存在哪些问题?

答: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步在各地推行分时电价机制。截至目前,已有29个省份实施了分时电价机制,各地分时电价机制在具体执行上有所不同。例如,各地普遍按日划分峰、平、谷时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部分省份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尖峰时段;四川等地按月划分丰水期、枯水期,对电力供应紧张的枯水期进一步执行丰枯电价;上海等地按季划分夏季、非夏季,对盛夏用电高峰期执行更高的季节性电价。总体来看,各地分时电价机制实施,有力促进了需求侧移峰填谷,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用电负荷呈现冬夏“双高峰”特性,电力生产侧与消费侧双向大幅波动,保障电力安全经济运行面临更大挑战,对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各地现行分时电价机制已实施多年,在形势明显变化后,存在时段划分不够准确、峰谷电价价差仍有拉大空间、尖峰电价机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时电价缺乏动态调整机制、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衔接不够等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

问:当前,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何积极意义?

答:当前,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快速变化,用电负荷对气温变化更加敏感,电力系统负荷夏、冬两季尖峰化特征日益突出。据统计,各地夏季最热、冬季最冷时段的全年累计时间普遍低于60个小时,但对应的尖峰电力需求可较平时高出1亿千瓦以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更大挑战,去年以来部分地方已不得不实施有序用电。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特别是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出台尖峰电价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尽可能少地启动有序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

同时,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特别是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有利于引导用户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多用电,并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这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加快发展、有效消纳,着眼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问: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主要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此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优化峰谷电价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积极优化峰谷电价机制,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新能源装机占比等因素,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二是建立尖峰电价机制。要求各地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主要基于系统最高负荷情况合理确定尖峰时段,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和丰枯电价机制。要求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合理确定时段划分、电价浮动比例。

四是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要求各地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五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六是加强与电力市场的衔接。要求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问: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刚才讲到,此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亮点不少,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这为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促进储能加快发展释放了清晰强烈的价格信号。

合理的峰谷电价价差,对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非常关键。此次完善,对合理设定峰谷电价价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上述安排,既可确保电力系统峰谷差大、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难度大的地方,能够形成有效的峰谷电价价差,引导用户在高峰时段少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并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系统调节能力加快发展提供更大空间,促进新能源的生产和消纳;也兼顾到了系统峰谷差相对小的地方的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影响用户正常用电。

问: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企业用电成本有何影响?

答:此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继续坚持了一项基本原则,即保持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电网企业不会因此“多收钱”。具体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调,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下降,在高峰时段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这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考虑到部分商业用户错峰用电难度大,同时明确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可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问: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对居民用电价格有影响吗?

答:此次完善,明确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峰谷电价机制,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引导居民用户在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发挥削峰填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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