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动员法

更新时间:2022-01-15 15:42

《国家总动员法》,中华民国时期关于国家实施总动员的法律。

中华民国时期关于国家实施总动员的法律。1942年3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同年5月5日起施行。目的是保证国民政府在战时集中运用全国的人力、物力,加强国防力量,进行抗日战争。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国家总动员物资。包括兵器、弹药及其他军用器材,粮食、饲料及被服品料,药品、医药器材及其他卫生材料,船舶车马及其他运输器材,土木建筑器材,电力与燃料,通信器材,其他政府临时指定的物资。②国家总动员业务。包括国家总动员物资的生产、修理、支配、供给、输出、输入、保管,以及其他必要的实验研究业务,关于民生日用品专卖业务,关于运输、通信业务,关于卫生及伤兵、难民救护业务,关于情报业务等。③国家总动员物资的动员及管制措施。包括:征购或征用其部分或全部;命令其生产、贩卖或输入者,按期储存一定的数量;对其生产、贩卖、使用、修理、转让等加以指导管理、节制或禁止;对其交易价格、数量加以管制。④国家总动员业务的动员及管制措施。包括:在不妨碍兵役法的范围内,使人民及其他团体从事协助政府或公共团体所办理的国家总动员业务;以命令预防或解决劳资纠纷,并禁止封锁工厂、罢工、怠工及其他足以妨碍生产的行为;对耕地的分配、耕作力的支配及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加以厘定,并限期垦殖荒地;对货币、流通与汇兑的区域及人民债权的行使、债务的履行,加以限制;对银行、公司、工厂及其他团体行号的设立、合并、债务履行、资金运用等,加以管制或限制;奖励、限制或禁止货物的出口或进口,并增征或减免进出口税;对国家总动员物资的运费、保管费、修理费等加以限制;对报馆及通讯社的设立、报纸通讯稿及其他印刷物的记载加以限制;对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等,加以限制;对人民的土地、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征用或改造;要求经营国家总动员物资或从事国家总动员业务的单位人员,拟订总动员计划并举行必要的演习;等等。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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