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更新时间:2024-01-04 18:4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审核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发布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66号),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根据检查情况,经各地申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对793个涉及更名、撤销、职能调整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对14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给予限期整改、对38个检查不合格的保护单位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现将调整后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地落实管理责任,督促保护单位提高履责意识,做好保护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2日

单位名单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官网阅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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