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股东

更新时间:2023-05-20 22:44

国家股东亦称政府股东。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在股份制企业中为股权的体现者。国家股东一般是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派出的代表来承担。在中国,这些代表一般都参加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担任董事长、经理。国家股东的权利有:在持有普通股的企业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按股份分配盈利;在公司经营失败而宣告歇业或破产时分得剩余财产;通过自己在企业中的代表对企业经营进行必要的调节、指导、检查,促进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在持有优先股的企业中,国家股东有优先获得固定股息的权利。国家股东的责任有:当企业破产时,国家对公司债务要负有限责任;安排国有股份股利收益资金的使用,以使国家股份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增殖;维护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解析

国家作为股东,有些是必要的,如那些有着显著外部性和非盈利性实体。但有些也不完全是必要和积极的,尤其是成为那些竞争性市场主体的股东时,就很容易出现问题。

意义

国家股东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来源于其背后主体性质与地位的不一般。正因这种特殊性,国家股东主要存在于那些不一般的行业与实体中,集中体现为那些有着相当大的外部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非竞争性实体。对于竞争盈利性企业实体,慎用国家股东,或者,国家股东的行为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当然,国家股东也有着所有股东的一般性,比如派出董事和法人代表。所以,在有国家股东参与或控制的经济实体中,应当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国家股东对相关派出人员的选择必须采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的方式,说明所派代表合适性的依据,并受到一定程序和机制的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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