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21 19:0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监督委员会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机构简介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章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0年5月11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领导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惩戒学术不端行为,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维护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处理,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

(四)对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六)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任。

监督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委员组成。

监督委员会设办公室,承担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五)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督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列席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

(三)听取和反映科学技术人员对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议行使表决权;

(五)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年举行一次,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监督事项并形成决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常务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二)研究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理决议;

(三)研究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有关事宜;

(二)研究落实常务委员会议决议;

(三)研究投诉和举报信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落实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调查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与基金资助工作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决议需要发布的,应当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后发布。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调查和处理投诉或举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回避和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可以独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印章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发。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周围环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字样。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4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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