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草原自然公园

更新时间:2024-02-24 00:22

国家草原自然公园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较为典型的草原生态系统特征、有较高的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价值,以生态保护和草原科学利用示范为主要目的,兼具生态旅游、科研监测、宣教展示功能的特定区域。

发展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草原自然公园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长期缺位。

2019年9月,为加强草原保护,发展草原旅游,传承草原文化,规范草原合理利用,促进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局草原管理司会同局自然保护地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工作。

2020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从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重点草原省区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区域作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试点,为下一步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与建设管理打好基础。

试点建设

为全面加强草原保护,创新草原利用方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积极推动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工作,将资源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区域生态地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景观优美,以及草原民族民俗历史文化特色鲜明的草原纳入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

2020年8月2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敕勒川等39处全国首批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名单,这标志着我国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正式开启。此次确定的39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面积14.7万公顷,涵盖温性草原、草甸草原、高寒草原等类型,涉及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区域生态地位重要,代表性强,民族民俗文化特色鲜明。

建设意义

草原自然公园是指具有较为典型的草原生态系统特征、有较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价值,以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为主要目的,开展生态保护、生态旅游、科研监测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建设条件

所在区域的草原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草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生物物种独特;或草原主体功能及合理利用具有示范性。

面积原则不低于500公顷,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中草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80%以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同意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自然教育价值;所在位置交通方便,具有通达性;现有自然保护地归并整合优化中,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保护地。

公园名单

2020年8月2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首批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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