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19 15:56
国家调控 是指一国的政府通过运用各种手段( 包括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 , 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调控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调控包含这样两层涵义。
其一,它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控与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调节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根本上说,这种区别在于,计划经济中的国家调节是对经济活动本身的控制和直接的干预,是用行政权力来行使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可以说是一种超经济的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调控就其实质来说也是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干预,但是,这不是一种直接的控制和干预,主要不是用行政权力来行使对经济的调节,而是一种经济性的调节。
其二,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这种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经济发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处理上。这就要求国家的调控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且还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目标。有些经济发展的目标光靠市场调节是难以实现的,需要由国家调控来加以解决。而社会目标更是不能靠市场调节来实现,它必须要由国家调控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要协调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始终把共同富裕作为坚定不移的目标。这些关系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社会问题。因此,国家的调控也必须是包括这两方面的目标。不能以牺牲经济目标为代价来实现社会目标,也不能为实现经济目标而牺牲社会目标,应该把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只有明确了这一点,国家才能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制定调控的目标,并具体地实施调控。把握好了这一关系,就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国家调控上充分地体现出来。
按照上述的特征,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实践,严格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真正开始的。之所以做出这一结论,是因为在这以前,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并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特征。如果从大的方面来看,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大的问题,必须由国家采取非正常情况下的措施宋解决问题的,有这样三次:
第一次是由于“大跃进”引起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经济不能正常发展下去,而必须由国家采取特别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第二次是由于1978年以后出现的”洋跃进”引起的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问题,必须由国家采取大的动作来加以解决;
第三次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经济发展过热引起的国民经济出现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必须由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都是强调由国家采取措施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使经济发展重新走上健康的道路。但这三次都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调控,而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
这是因为,这三次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其大背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那一次,虽然从体制上说已经开始了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仍处在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没有确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经济的调整主要是运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采取的基本上是强制性的措施,即不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利用经济杠杆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问题解决了,但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大的,突出地表现在导致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三次调整不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的特征。
一是国家调控的对象不是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是宏观领域的经济活动;
二是国家调控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三是国家调控的方式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经济政策来间接地影响企业的经济行为。因此,不能把国家调控理解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国家调控是要使经济能够按照国家制定的目标运行,但这一目标是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发挥诱导作用,或是由国家自己作为一个经济主体采取一定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的。所以,国家的调控并不取代市场的作用,也不改变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国家调控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管得越多越好,国家要管的必须是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国家就不应该去管。
一是国家的调控只有在需要时才进行,这里要把握好什么是“需要的”,什么是“不需要的”;
二是国家的调控应该是有限的,这里要把握好哪些是“应该”干预的,哪些是“不应该”干预的。国家调控遵循了这两个原则,处理好了上述的关系,那么,这样的国家调控也就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告诉我们: 为了克服“市场失败”而出现的国家调控同样存在着失败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失败, 应该尽可能减少国家调控。同时,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 改革的市场取向必然使原本由国家控制的某些经济活动转而由市场进行调节。由于这两个原因, 一些人认为, 我国国家调控应该弱化。主张对国家调控进行单向调整。众所周知, 国家调控是为了纠正“市场失败”。那么, 国家调控的范围、力度和方式的选择, 就要以能否克服“市场失败”为标准。当国家调控的范围、力度和方式选择不足以纠正“市场失败”时, “市场失败”造成的后果依然存在, 这是国家的不足调控。当国家调控的范围、力度和方式选择超过了纠正“市场失败”的需要时国家调控必然会对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这是国家的过度调控。不足调控和过度调控都不能匡正“市场失败”,而且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加剧市场的混乱, 所以, 国家调控的失败既包括国家的不足调控, 也包括国家的过度调控。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国家调控的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因而要求国家调控也必 须发生相应变化。一方面,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突出地显现为过度干预。只有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 国家逐渐才能将一些权力 还给市场和企业, 过度干预才能受到某些限制, 从而表现为国家调控的适度弱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为国家调控开辟了新的空间和领域。在这些空间和领域中, 国家调控必须强化和拓展。因此, 为避免国家调控的失败, 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家调控, 决不能将国家调控单向弱化, 必须对国家调控在范围、力度和方式上作双向调整: 在某些方面强化国家调控, 以纠正不足调控; 在另一些方面弱化国家调控, 以纠正过度调控。例如: 为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而进行的国家调控必须强化, 为避免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国家应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 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又如: 对于大多数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 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进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后, 国家将只享有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产所有权和相应的收益权。而对于垄断性行业( 包括自然垄断和国家垄断) 及福利性行业, 国家则不仅要加强间接调控, 且要加强直接调控。
对现阶段国家调控的双向调整, 将极大地增强国家调控的有效性, 使国民经济活力与秩 序相依, 公平与效率同在, 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