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2 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监察部加挂牌子,2007年9月成立。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首任局长是马馼。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另设一位副部长级专职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综合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7年2月13日两会前夕,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3月12日,参加湖南代表团全团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5月1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说,为了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适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要,“我们正积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2007年9月,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成立。刚履新的监察部部长马馼(女)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国家预防腐败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国家预防腐败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1、信息公开范围
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2、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预防腐败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浏览信息公开目录并查阅信息内容,或登录网站后使用搜索工具查找相关信息内容。
3、工作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在国家预防腐败局诸多职能中,是否拥有执法权最为引人瞩目。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媒体介绍,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今年2月,中纪委有关负责人也曾介绍称,即将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范畴远大于反贪局,“源头反腐”将有执法机构。
但参与该机构的酝酿和讨论过程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李成言认为,“预防腐败局不存在执法权的问题,它的职能非常清楚,就是对干部的教育和制度建设研究,另外与国际同类机构进行合作,这都将其与中纪委和监察部的职能严格区分开来。”
预防腐败局如何运作也是不容回避的话题。已获得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组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直属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2月曾向媒体透露,目前先筹备国家一级的预防腐败机构,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其如何有效运作仍有待相关细则出台。
第1任:马馼,2007.09-2013.03
第2任:黄树贤,2013.03-2016.11
第3任:杨晓渡,2016.11-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