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宇两全保险

更新时间:2024-08-01 21:27

险种特色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内容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的130%;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增加的满期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交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10万元

每年交费:9910元

交费期:交至年满十八周岁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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