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1 23:47
国有化法令指国家将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令。国有化法令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一部分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例如国有化法令对原属于本国私人所有或本国被推翻的前政府所有而处于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国有化法令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的效力问题等,都属于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国有化的性质是受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国有化措施并不是无产阶级发明的。
资产阶级早期曾把封建国家经营的企业接过来由国家经营,后来由于战争、财政和政治上的需要,也曾不断地提倡过“国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间,资本主义国有化的发展曾有加快的趋势,欧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或政府投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以及国家垄断资本与私人垄断资本合营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大。近几年,西方世界又实行非国有化,把已经国有化的企业,再转给私人经营。与资本主义国有化相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国有化。社会主义国有化与资本主义国有化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它彻底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发布国有化法令,通过没收、收归国有或赎买的办法,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将资本主义企业变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社会主义国有化为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强大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深入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纷纷取得独立,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国有化法令。这些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将外国投资企业在其境内的资产收归国有,因而特别引人注目,特别是对于这种国有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对被国有化财产原所有人给予补偿的问题。
对于被国有化财产的补偿问题,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3种理论与做法:
不予补偿论
(一)不予补偿论。此种观点认为,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国有化法令属于内国法,一切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的法律。如果国有化法令规定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也同样可以不予补偿。
全部补偿论
(二)要求“充分、有效、即时”的“公正补偿”,即全部补偿论。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的利益,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主张对收归国有的财产要全部补偿,否则就是“不合法”。早在1938年墨西哥政府对美资石油公司实行国有化时,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1975年12月,美国在“对外投资与国有化”的声明中,又强调美国有权要求“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同年7月英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也规定对被国有化的财产应给予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补偿。
“适当”、“合理”补偿论
(三)“适当”、“合理”补偿论。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国有化是扶持民族经济的手段,全部补偿不能达到其目的,因而提出适当、合理补偿的主张。这种主张一般包含下列意思:(1)给予补偿;(2)补偿的数额适当、合理,即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财政能力所能负担了的;(3)经双方协商同意,投资国能够接受。当前,这种适当补偿的原则不仅已为多个双边国际协定所肯定,而且也为多边国际文件所公认。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通过的“关于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就接受了“适当的赔偿”的原则;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同一问题通过了进一步的决议,明确规定国有化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权决定赔偿的数额”。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肯定国有化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合法手段,并规定征收外国资产要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原则。这一原则正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普遍原则。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对帝国主义的在华财产没有采取颁布国有化法令的办法搞一刀切,而是采取了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政策。其中对一部分当时已给予了适当补偿,解决了产权问题;另一部分因囿于当时的情况未能解决产权问题,留待以后解决。197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字,已解决了我国与美国之间由于相互采取法律措施,包括我国根据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的方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而产生的补偿要求。这些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说明我国是主张对被国有化的属于外国人所有的财产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的。现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吸引外资。
为了增进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保持企业的连续性,发挥其积极性,使外国资本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均有“适当”补偿等类似规定。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原则,实际上否定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坚持的所谓“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理论。这不仅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也符合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