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更新时间:2024-06-17 17:43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按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净利润。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

管理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者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外,均应上缴同级财政。上缴利润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年度内可供出资人分配的利润为基数,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政策,在10%至40%之间核定。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供分配的利润,按规定上缴财政之后所剩余部分,留作企业的任意盈余公积金,由企业用于资本积累。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法从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分享的股息股利、投资收益作为当期损益,应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占有和使用。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的方式,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非集团型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税后净利润,按上述规定,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国有集团公司,其税后净利润,按上述规定,由集团公司合并上缴财政部门。

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以确保控股股东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上缴。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国有股利,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国有股权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后,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国有股权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持有的,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后,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合并为持股企业的净利润后,由持股企业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核定本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利润的比例。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区分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等,产权转让收入反映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产权转让只是将政府的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从而改变资产负债表的构成。为了体现这种差别,政府收支分类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分设科目反映,即利润、股息、红利等,归入“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下,而固定资产和股权等产权转让,则在“产权转让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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