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0 11:18
由香港政府同意审核注册的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自成立以来,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团结世界各国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联合其它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定期举办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并竭诚服务于书画艺术教育事业,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
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文: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
英文:INTERNATION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CIATION。
第二条 国际书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书画创作、研究、教育、展览的单位及世界各国的书画艺术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书画爱好者,各界艺术家为提高书画艺术水平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为宗旨,广泛联合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团结世界各国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通过定期举办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提高书画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1-1-603。
第二章 协会职能
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能:
(一)组织、开展中国书画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中国书画艺术的教学、培训、并进行人才培养、推荐;
(三)编辑、出版中国书画艺术的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等,定期出版及发行协会会刊;
(四)组织、开展全国书画艺术的鉴定、赏评、协助会员进行职称评定和专业等级标准制定与考评;
(五)组织、举办书画艺术的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展览;
(六)组织中国书画艺术家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组织、开展书画艺术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八)组织、开展海峡两岸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书画创作、研究、教育、展览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
(二)世界各国的书画艺术家、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书画爱好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
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书画及中国传统艺术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及喜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及定期免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名单:
理事会:卢虞舜、袁守启(启迪)、王政通、任平、白敬夫
常务理事会:高卉民、孙承民
名誉会长:龙瑞、杨晓阳
会长:张歌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4 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