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更新时间:2023-02-16 21:24

国际刑法,是指规定国际犯罪,调整国家之间刑事合作关系的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其主要特征是:(1)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法律规范,国际社会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2)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的内容主要是国际犯罪,程序法的内容主要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3)制定者只能是国家,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来具体实施。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国际刑法不可能通过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制定,而只能由各国共同制定。国际刑法也没有统一的国际执行机构,而只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由各国自己执行。国际刑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在诸如国际法的渊源、定义、对象、范围等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争议,而尚无定论。

刑法简介

综观国际刑法的历史及其现状,可以肯定地说,罪刑法定应当是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国际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不小的距离。但是,透过奋笔疾书的身影和法官们追随法律的亦步亦趋的步伐,相信罪刑法定在不久的将来,将从书斋走向“议会厅”,步入法律的殿堂。

产生

国际刑法的实施,需要以国内法为基础,通过国内法起作用;国际刑法的规范,只有经国家的承认,才有拘束力。因而,国际刑法涉及的不仅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法一般原则,也涉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刑事实体法的实施,不能脱离程序法;而且,国家间存在着刑事程序法的冲突,有待国际法加以调整。因此,国际刑法不仅包括刑事实体法,也包括刑事程序法,而且程序法早于实体法而产生。

历史发展

1872年美国法学家D.D.菲尔德所创建的“和平协会”,1889年德国的F.von李斯特、比利时的A.普兰和荷兰的G.A.van哈默尔等法学家所创建的“国际刑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参加的“国际比较法大会”,以及1926年在瑞士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委员会”等,都曾有过制订国际统一刑法典的动议,但由于这种设想与实际情况距离过远,所以无法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特别是交通运输迅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犯罪形式增多,跨国犯罪增多,尤其是为了制止侵略战争和屠杀人群的罪行的需要,因而陆续出现了一些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各国利益所必需和可能实施的国际刑法规范,各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增多。

20世纪70年代起,一些国际性团体如“国际刑法学会”、“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和“国际刑事和感化基金会”等,积极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多次举行会议,研究国际刑法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设于意大利锡拉库萨的“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更是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国际刑法正愈来愈受到重视,有关的专著和论文大量出现。1979年,美国芝加哥德保罗大学M.C.巴西奥尼教授受“国际刑法学会”和“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的委托,草拟了一部篇幅庞大、包罗甚广的《国际刑法典草案》,经该两组织讨论后,正式提交联合国审议。198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个专家工作小组向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关于建立消除和惩罚种族隔离罪及其他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公约草案》,征求会员国的意见。

国际刑法规范,由其所属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防止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拟定。

国际刑法的实体法规范

它所涉及的罪行大体可:

①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照欧洲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判决,肯定为国际罪行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所规定的灭种罪;国际联盟大会1926年通过的《禁奴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1953年通过的《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和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中所规定的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见禁止奴隶贩卖);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隔离罪;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所规定的侵害外交人员罪;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空中劫持罪(见空中劫持)等。国际上早就公认、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又明确规定应予惩处的海盗罪,也属于这一范畴(见公海)。

有些国家还以公约或条约宣布某些可能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为国际罪行,例如伪造货币、拐卖妇女、贩卖毒品、散布淫秽图画文字等。这类文件大都规定缔约国承担惩治这些罪行的义务,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进行有效的追诉,如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②某些在性质上不属国际罪行或跨国罪行的行为,由缔约国协议,采取某种刑事措施加以规定。例如,联合国大会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7年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草拟中的《刑事审判原则和方针》等。

国际刑法25种主要犯罪分类

一、与战争有关的犯罪

1.侵略罪

3.危害人类罪

4.战争罪

6.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8.充当外国雇佣军罪

二、与人权有关的犯罪

2.灭绝种族罪

9.种族隔离罪

10.奴役及与奴役有关习俗的犯罪

11.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

12.非法人体实验罪

三、与恐怖有关的犯罪

5.危害联合国及有关人员罪

14.劫特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

16.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保护人员罪

17.劫持人质罪

18.非法使用邮政罪

四、与海洋和环境有关的犯罪

13.海盗罪

15.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

24.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

21.危害国际环境罪

五、其他犯罪

7.盗窃核材料罪

19.非法贩卖毒品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

20.破坏、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

22.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

23.伪造、变造货币罪

25.贿赂外国官员罪

国际刑法的程序法规范

大都与实体法规范规定在同一公约或条约内,但也有单独成法的,例如,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刑法的程序法一般涉及:①刑事管辖,特别是解决普通管辖、双重管辖、多重管辖的问题。由于刑事管辖上存在属地主义(领域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原则,又分被告人国籍原则和受害人国籍原则)、保护主义(安全原则)、普遍主义(世界性原则)和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等,所以各国规定不一。在如何处理双重审理的问题上,各国做法也不相同,因而,在国际罪行、跨国罪行、公海上犯罪、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管辖问题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国际协议加以调整。例如,关于空中劫持罪的3个公约,在这方面就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②引渡。国际间已存在许多有关引渡的条约和惯例;但关于可引渡罪名、引渡的客体、引渡的条件和引渡的顺序等,均有待用国际协议作进一步调整。③司法协助。在刑事诉讼上关于案情的侦查、案犯的缉捕、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收集,以至判决的执行,国际间已存在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协定。有关国际罪行的公约或条约,一般也包含有司法协助的条款。1923年建立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专门从事建立罪犯档案、侦查、缉捕等方面的国际协作。这种大规模的刑事司法协助,也属于国际刑法研究的对象。

存在问题

关于国际刑法,有许多问题尚待讨论,当前争论最多的问题是:

国际刑法的主体

争论的焦点是何为主体?就权利主体来说,国家是当然主体;至于个人,有人认为个人享有权利,也有的认为个人并非权利主体,即无权直接诉诸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就义务主体而言,有人认为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惩处,国家并不能成为刑事义务的主体。但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9年提出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国家应对严重违背国际义务(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4方面的义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见国家责任)。

国际刑法的渊源

争论的问题是:从法的渊源看,国际刑法除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法一般原则外,是否包括国内法的相应规范?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刑法虽然涉及国内法,但不应把后者包括在国际刑法的范畴内。

刑事审判和执行机构

争论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建立某种具有超国家权利的刑事审判和执行机构,只有少数大国作肯定的主张。

管辖

争论的问题是:国际刑法所涉及的罪行,是否应实行普遍管辖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对某些严重危及整个国际利益或多数国家利益的罪行,例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罪等,才容许实行普遍管辖原则。如果对任何罪名均适用这一原则,将导致对各国主权的侵犯。

中国参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陆续参加了一些包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宣言或公约,例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关于空中劫持罪的几个公约等。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专业硕士点中设有国际刑法方向,是专业研究国际刑法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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