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4 12:40
以实现国际社会、特别是第三世界的发展为目的,调整国家之间有关发展的各种关系的法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发展概念的确立,旨在谋求发展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具有明显特性的关于发展的国际法规,这些法规逐渐形成为国际发展法 。
国际发展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但它又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所区别。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系指一切主权国家,并都适用同样的国际法;而作为国际发展法主体的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程度,又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且实行不同的法律准则。国际发展法的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实行这种“双重法规制度”。际发展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系统和各种世界性组织的决议和纲领,以及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发展的多边和双边协定。国际发展法调整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关系,其内容非常广泛。
国际发展概念始于1955年的亚非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亚非区域迫切谋求经济发展的纲领性主张,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从多方面发展合作和集体行动,以稳定商品贸易、原料的国际价格和运输价格,并建立国际金融机构。这些主张后来成为国际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是联合国和不结盟国家提出发展纲领的先导。
1960年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而采取联合行动》的决议中指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加快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并提出了相应的原则。1961年,联合国决定把20世纪60年代定为联合国发展十年,要求全体会员国共同努力,使不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都能达到 5%。联合国文件中还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整个世界形势紧密联系起来。这些观点进一步扩大了国际发展法的基础。
在第三世界的推动下,1974年联合国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接着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纲领性文件确认的重要原则,后来都成为国际发展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发展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但不同于国际法所指的国家。后者是指一切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和不同的经济水平,都适用同样的国际法规和原则;作为国际发展法主体的国家,则根据其经济发展程度,基本上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实行不同的法律准则,这种“双重法规制度”是国际发展法的最重要的特点。
国际发展法调节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关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条件,从70年代中期以来更加恶化,主要是出口产品价格偏低,进口产品价格上涨,剪刀差不断扩大,国际收支逆差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发展中国家提出“贸易比援助更重要”的口号,正是因为不等价交换的国际贸易已经威胁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因此,近年来各种国际会议和谈判,要求稳定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歧视性限制规定,制订合理的规章制度。这是国际发展法的一项主要内容。
“发展”合作
即国家间以发展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合作,也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发展计划的主要外部条件。按照国际发展法,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作,适用不同的法律准则。前者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和根据发展中国家实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由发达国家实行优惠性质的合作,即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也称南南合作,本着团结互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精神,属于互相援助性质的合作,其总的趋势是联合起来实行集体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
“发展”援助
即专用于实现发展计划的援助,主要是官方援助。中国在1964年提出对外援助八项原则,已成为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援助的范例。它体现了平等的援助概念,从旧的单方面的恩赐观点改变为互相支援的观点,对发展援助原则作出了重要贡献。
外债的国际安排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外债急剧增加,债务和利息已成为它们的沉重负担,有些国家的收支已濒临破产,形成了国际发展法有关国际借贷和债务方面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技术转让
科学技术现在为发达国家所垄断。国际发展要求尽快制订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行为准则,统一规章制度,保护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制止高价垄断和技术欺诈行为;提倡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鼓励开明的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合作(见国际技术转让法)。
关于平等权利的原则
国际发展法的平等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决策过程(见国际海底制度),并保证实行“一国一票”的原则;维护主权平等,每个国家有权自行选择其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反对别国干涉和施加压力。
关于永久主权的原则
即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永久主权。联合国有关文件已明确肯定了这个原则,这是对主权概念及其实践的重要发展。它对第三世界国家关系极大。很多发展中国家已采取法律措施收回这一权利,规定重要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批准外资参加开发(见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关于不对等的特惠待遇的原则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同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发展法规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不对等的优惠待遇,但是主要经济大国拒绝接受这项原则,坚持对等原则。在经济地位不对等的条件下实行对等原则,是实质上的不对等和不公平。经过第三世界国家的力争,现在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受惠的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合作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是国际发展法一项有创新意义的原则,因为根据这个原则提供合作,已属于应尽的国际义务。《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指出,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首先是本国的责任,同时,所有国家有义务个别地和集体地进行合作,包括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改进国际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贸易体制。
集体自力更生的原则
集体自力更生是团结互助和自力更生的结合,指出了发展中国家依靠自己努力和集体力量实现独立发展的道路。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号召发展中国家实行集体自力更生的原则。1979年《阿鲁沙集体自力更生纲领》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当平等地参加全球性问题的决策和管理世界经济,共同努力发挥它们的资源和市场的作用,进一步阐明了集体自力更生同世界经济全局的关系。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联合生产、开发、贸易、金融、技术交流等方面进行多边和双边合作,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遍及亚、非、拉美三大洲,给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经济都带来很大好处,证明集体自力更生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