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品牌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4:55

国际品牌协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中文简称“国品协”、英文简称“IBA”,是一家国际性社会团体、是由国内外各国(地区)热心于品牌研究、咨询、评估及推广事业之人士(企业)自愿结成,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咨询、评估、评审、认定、公告服务性为一体的社团法人组织,并持有社团注册证(注册证号:32050)。

协会介绍

国际品牌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品牌发展为己任,联络、团结国内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广大企业、品牌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于品牌事业的人士,团结世界各国的企业、品牌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广大品牌咨询研究评估工作者和华人、华人企业,利用香港国际金融、贸易、信息中心的地位优势,以品牌为纽带,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地在品牌、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双边、多边产品与服务贸易发展。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己任,积极推进品牌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推动中国品牌进入国际市场,为提高我国品牌的总体水平,推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亚洲品牌发展和世界经济繁荣作贡献。

协会的任务是:1、为世界各国品牌的发展、推广、研究提供咨询服务;2、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促进团体会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念;3、宣传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在品牌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4、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5、促进世界、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工业、商业、服务业品牌方面之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6、受政府、消费者、厂商等委托,组织有关品牌鉴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7、维护会员权益,辅助会员开拓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及国际市场,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8、举办国际高层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9、培训企业品牌推广管理人才;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11、为境外及中国香港地区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品牌与经贸的咨询服务;12、出版刊物。 (会刊全称:国际品牌报、刊号:ISSN 1813 0542);

国品协组织机构健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常设机关为秘书处,秘书处工作机构设有:会员发展部、国际联络部、品牌评审委员会、网络科技中心、新闻宣传部、品牌信用评估中心等部门,目前下辖意大利分会、法国分会、英国分会、新加坡分会、国品协(北京)商务中心及国际品牌报社(刊物名称:国际品牌报、刊号:ISSN 1813 0542)及二百多家世界各国的团体会员等;协会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均由李嘉诚博士、曾宪梓博士、吴光正先生、霍震寰先生、王清老先生、王团老教授、余呈祥先生、BO55、金利来、老爷车、鳄鱼等国际、国内著名品牌公司、专家、企业家组成。

国品协自2004年筹备,2005年注册成立以来,为推动品牌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并得到世界各国各界及特区政府、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支持,现在,国品协正在努力推进着我国品牌信用体系实践工作。与此同时,国品协在为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创立自主品牌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当前,国品协已与国际商标协会法国工业产权局、英国品牌协会、美国品牌学会、欧盟品牌认证组织、德国品牌学会等诸多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下一步协会将为中国自主创新、品牌诚信、自主品牌建立等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

本会接受政府、国家民政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一)中文名称:国际品牌协会;

(二)中文简称:国品协;

(三)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 ;

(四)英文缩写:IBA 。

第二条协会会址:

(一) 注册会址:

1、(中文)北角春秧街102-108号嘉宝大厦12楼C

2、(英文)12/F., FLATC, KA BO BUILDING, NO.102-108, CHUN YEUNG STREET, NORTH POING.

(二)网站名称:国际品牌公告网

(三)社团登记证号:32050

(四)本会会刊:国际品牌报

(五)会刊刊号:ISSN 1813-0542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大陆、港澳台及国内外各国(地区)热心于品牌研究、咨询、评估及推广事业之人士(企业)自愿结成,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咨询、评估、评审、认定、公告服务性为一体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四条业务监管:本会接受政府、国家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品牌发展为己任,联络、团结国内外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广大企业、品牌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于品牌事业的人士,团结世界各国的企业、品牌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广大品牌咨询研究评估工作者和华人、华人企业,利用香港国际金融、贸易、信息中心的地位优势,以品牌为纽带,加强中国香港地区与中国内地与世界各地在品牌、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双边、多边产品与服务贸易发展。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己任,积极推进品牌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推动中国品牌进入国际市场,为提高我国品牌的总体水平,推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亚洲品牌发展和世界经济繁荣作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任务:

(一)为世界各国品牌的发展、推广、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促进团体会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念;

(三)宣传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在品牌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

(四)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

(五)促进世界、内地和香港工业、商业、服务业品牌方面之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受政府、消费者、厂商、服务群体等委托,组织有关品牌鉴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

(七)维护会员权益,辅助会员开拓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及国际市场,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举办国际高层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

(九)培训品牌推广管理人才;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

(十一)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品牌排名、评估、评审、认定之业务;

(十二)为海外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品牌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十三)出版刊物。 (会刊全称为:国际品牌报刊号:1813 0542)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当地政府已合法注册的社团、公司、企业、办事处和事业单位及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会刊《国际品牌报》一份;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凡国际知名大企业,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赞同本会章程的企业;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会长批准,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荣誉理事、副会长、会长:凡赞助本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或在行业领域、学科有重大贡献作为人士,经本会理事会的通过,均可聘为本会荣誉理事、副会长、会长称号,并举行颁发聘书典礼。

(一) 权利:出席本会高层会议及活动,享有本会服务和福利,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义务:遵守章程,宣传本团体,介绍会员,推荐人才。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宣传本会,介绍会员,推荐人才;

(二)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执行本团的决议;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十二个月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一届3-5年。概括情况需提前或延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它人士、团体。

第十八条理事会之职责:

(一)行使会员代表之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八)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三年,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常务工作机构及职员。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之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

(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之职责:

(一)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五)处理日常事务;

(六)主持理事会常委会及理事会议,审批经费收支报告合作与联合,向会长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国际品牌报社拨款和政府的资助;

(二)民间、厂商、社团、企业和个人赞助与捐赠;

(三)会费、会务费、管理费与服务收入;

(四)创办项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兴办实体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资产:

(一)本会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法定形成的资产权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的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服务范畴,经费的支出依香港有关法规执行,实行预算管理,用于本会的创办、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开支上,重大项目开支,由秘书处做出计划,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会长审批。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章程

(一)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会章最高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社团法。

第七章解散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解散: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条财产处理:

(一)注册取消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

(二)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组成的清算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资助者同意,清算小组审议,返还资助者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上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

第八章法律

第三十五条各分会或办事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当地法律法规及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如需与有关组织以各种形式合作或联盟,开展任何社会活动,必须上报总会批准。否则,总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分会或办事处负最终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分会或办事处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及聘书;名誉职务之人士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总会及各地分会或办事处。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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