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04
国际强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提出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国际法庭的判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时提出的各种建议和该条规定的措辞中可以看出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抑;
(3)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
迄今为止,符合上述标准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的人权规则的人权包括:
1、生命权(包括免受任意屠杀的权利和免受种族灭绝的权利);
2、免受种族隔离的权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4、免为奴隶的权利;
5、免受奴役或强迫劳动的权利;
6、妇女和儿童免受贩运的权利。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虽然也属于直接侵犯人权的国际罪行,但是这些罪行对人权的侵犯是多方面的,并且上述清单中都已经涵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