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54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终止不当行为: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当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当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做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三)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四)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这是由于对其职务内的行为或事项,外国很难判断他是否超越其国内指示或国内法规定而越权从事;而且这种判断越权的根据是其国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不能当然地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该官员的惩罚可能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但对官员的惩罚与国家的责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五)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六)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责任的产生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为本身,而是由于对该私人行为,国家事先或事后的态度和行为。
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首先,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近代国际法只确认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因而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唯一主体。在现代,国际法主体不仅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从而,使得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也从国家扩展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其次,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近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
再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也扩大了。在近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的定义一般表述为: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这一定义强调了不当行为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据。
最后,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法也发展了。在近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或方法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在现代国际法中,除保留了对国际法中合理的追究责任的措施外,还确定了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和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人和团体机关的国际犯罪行为追究国际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