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6 04:24
本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即本币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是指在居民与非居民进行国际贸易时,进出口合同以本国货币计价;居民向非居民可以用本币支付,并且允许非居民持有本国货币存款账户以便进行国际结算。
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本质上是本币用于国际结算。本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即本币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是指在居民与非居民进行国际贸易时,进出口合同以本国货币计价;居民向非居民可以用本币支付,并且允许非居民持有本国货币存款账户以便进行国际结算。
因此,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即允许进出口企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以便进行国际结算。
在实践中,进出口合同以特定货币计价,基本上反映了该国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重要性和该国货币在世界货币格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取决于国际市场的习惯以及融资的便利性。为此,进出口合同如果能以本国货币计价,说明该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该国货币取得了较高的国际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金额通常较大,贸易结算总是以银行账户存款的转划进行,而采用现金结算一般仅限于小额的边境贸易或者违法的黑市交易中,严格地说,它并不表明其货币真正执行了国际结算职能。
美元(USD)、欧元(EUR)、英镑(GBP)、日元(JPY)、人民币(CNY)、德国马克(DEM)、瑞士法郎(CHF)、法国法郎(FR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U)、丹麦克朗(DKR)、瑞典克朗(SKR)、挪威克朗(NKR)、奥地利先令(ATS)、港币(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GD)等。
(一)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较之于国际贸易的其它两种传统方式--汇款和托收,信用证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其一,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买卖双方凭借的是商业信用,授信方在提供信用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或收到符合规定的货物,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资信;信用证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由于有了银行的介入,信用证方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身处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问题,起到了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其二,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资金占压和结算风险全部集中于信用的提供者--托收方式中的出口商、汇款方式中预付货款下的进口商、货到付款下的出口商,而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和提交单据后可通过议付很快收回货款,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其余货款要到开证行交单索汇时才支付,因此,资金负担和风险的承担比较分散。但是自90年代以来,信用证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出现了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买方市场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迁就于买方。当今国际商品市场处于典型的买方市场状态,出口商品的竞争异常激烈,对买方相对有利。买方越来越倾向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不大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相对有利于卖方,不利于买方的方式进行结算。因为信用证方式中,买方申请开证需向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而造成资金被占压,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若一味要求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只会贻误商机,削弱自身的竞争力。
2、信用证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信用证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并非完美无瑕。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使进口商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单证不符,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作为对出口方银行拒付的理由,而只能由进口商提货后向受益人提出索赔。信用证方式这种只认单据,不认商品的特点给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而产生的出口商以伪劣商品和假冒单据进行欺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3)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方式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信用证、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费用也较高,加大了进口成本。
3、现代商业银行可在国际结算中提供多层次中介服务。随着银行自身能力的增强,其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从而使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成为可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如网点多、联系面广、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等,为进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会计处理、信誉担保、资金融通等多功能服务,从而帮助贸易的双方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省非生产性费用甚至转嫁风险。
(二)由于国际贸易项下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保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国际保理是一种集现代信息融资服务、帐务管理和信用保险于一体的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它给贸易双方都会带来好处,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1、可以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由于保理业务提供的是100%的信用保险,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只要出口商遵守销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预付的部分货款。2、融资便利。在国际保理协定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只要向保理商提供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即可取得部分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3、有利于出口商发展新客户和扩展市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一揽子综合性服务,从而为出口商开发国际市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于进口商来说,其优越性表现为:1、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可以简化进口手续、免去信用证项下的资产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减少流动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占用。2、由于进口商是收到货后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约束作用,交货期及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都可得到保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使包买票据及银行保函等业务被普遍采用。包买票据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一样,都是通过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应收债权的方式,为其融通资金、转嫁风险,但是包买票据业务期限略长、金额更大;国际贸易保函项下,大银行仅凭自身良好的资信作担保,就能促成一笔国际经济交易,可以避免信用证方式手续繁多,费用高的缺点,因而受到交易双方的欢迎。
(一)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较大。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以及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收支不能自由进行结算,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而外汇汇率则是由中央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政治性因素--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企业创汇成本即使大大高于现实汇价也得出售,这不仅使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一定的汇率风险,而且也给办理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较少,难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仅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结算品种,对于融资性的结算业务还只是处在探索、开发阶段。
(三)结算技术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虽然对一些常规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处理,但很多分支机构尚未加入SWIFT系统,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还未完全实现自动化。与国际大银行拥有现代化的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各环节自动化处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国际结算的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难免使国际结算业务大量流失。
(四)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够适应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封闭经营多年,既有国际金融知识又熟悉计算机、外语的国际结算人才严重匮乏。
面对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和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银行业应尽快采取措施,实现战略性调整。
(一)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随着入世的成功,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要办好汇款、托收及信用证的基本国际结算业务。二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融资越方便,银行对客户就越有吸引力,国际结算业务就越能得到较快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新有关业务操作规程,推出各种新业务,如进口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即期出口托收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等。尽快开办出口保理业务、包买票据等进出口成本低的业务,大力开发以争取结算单证为目的的融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建立优质客户群,巩固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
(二)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必须依托人民币业务,原因有两个:一是人民币是国内企业的会计核算货币,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流通,企业的业务往来,离不开人民币结算业务;二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
(三)加大国际结算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投入,推动国际结算手段的现代化。1、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化,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2、完善贸易融资客户信息共享网络系统。3、 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4、提高SWIFT系统的覆盖面,提高国际结算的水平和效率。
(四)拓展国际结算方式的同时应重视风险的防范。我国银行业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1、迅速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2、划清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的责任界限。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3、银行会计记录应准确反映本币和外币、表内和表外业务的发生情况。尤其是对承兑、延期付款和其他有关信用情况更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以便科学地进行会计分析。4、严格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通行惯例。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国际结算业务是知识密集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品种。因此,加大对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及外语、计算机等人才的培养,是我国银行业应对入世后国际结算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