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8 16:57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宗旨是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这些私法规则的逐渐采用。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英语: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缩写“UNIDROIT”后半部分来自其法语名Institut international pour l'unification du droit privé中的“droit”一词,该词在法语中是“法律”的意思。
俄文: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Институт Унификации Частного Права (УНИДРУ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59个会员国,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已正式成为其会员国。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个不同的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统一规则。
协会主要由成员国大会,理事会、协会主席、秘书处和行政部等几个部分组成。
成员国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个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至少每年开一次大会。其任务是:每年审议一次协会的预算,每三年确认一次协会的工作计划,每五年改选理事会成员的25%。
理事会主要负责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实现章程所规定的各项目标的具体方法。
协会主席由意大利政府指定,并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提名并经理事会任命。
行政部负责解决协会与其职员间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协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协会的主要目标是致力于私法领域的实体法规则的统一,但有时也可能涉及某些公法领域,在协会制定的统一法中涉及冲突法规则的内容并不多见。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间的独立组织,它主要致力于推进法律方面和立法技术
在确定某一课题是否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时,理事会特别关注国际社会对该领域法律统一的需要程度,同时还要考虑在该领域协调各不同法系之间分歧的可能性。在选择统一法的类型和适用范围时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已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并正在进行调研的课题主要有:特许经营协议、检验合同、有关实施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关于软件的法律问题等。
某一课题如被纳入了协会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专家的协助下将进行必要的准备性研究。研究主要侧重于对相关法律的比较,以及该项目的可行性,有时也会草拟一个初步的统一规则草案。该研究结果将提交理事会,如获理事会同意,则授权一个工作组正式起草规则草案。工作组由国际知名专家组成,在考虑工作组的构成时,秘书处会尽可能地兼顾到各个不同法系的代表性。工作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将文本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将授权秘书处组织政府专家委员会审阅。政府专家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指定一名或多名代表组成,一些对此感兴趣的非成员国也可被邀请作为观察员。政府专家委员会经过一轮或多轮审议后,将草案提交理事会批准,并将最后文本交由成员国外交大会讨论通过。
协会的其他活动主要有:1、向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提供法律信息,并为其培训律师和专门的法律人材;2、设立研究基金,资助学者研究统一法及其实践;3、协会秘书处尽力举办各种培训班,宣讲私法统一所取得的成就尤其是该协会的工作成果; 4、举办国际法律研讨会;5、出版《统一法论坛》,这是继以前曾出版的《统一法年鉴》和《统一法案例》之后又一份成功的刊物。
另外,协会的图书馆是欧洲主要图书馆之一,藏书达220,000册,还有不同国家出版的550种期刊,涉及到私法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商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
协会自成立至今已经完成了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涉及的领域主要有: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信贷法、货物运输法、与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程序法和旅游法。
由协会制定并被其成员外交大会采纳的公约有以下7个: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
1970年《旅游合同国际公约》
1973年《国际票据格式统一法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1988年《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国际保付代理公约》
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协会参与制定的、由其他国际组织通过并正在生效的公约有10个,主要有:
1954年《战时文化财产保护公约》 :
1956年《关于国际陆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抚养未成年人义务判决的公约》
1959年《关于强制投保机动车民事责任欧洲公约》(欧洲理事会)
1962年《关于旅馆经营者对其住客财产的责任公约》(欧洲理事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97年中国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