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运列车

更新时间:2023-06-26 20:08

国际联运列车是指载运进出口或过境货物、物品,载运进出境或过境旅客的中国籍或外国籍列车,包括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上述货物、物品包括列车载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进出境报关

国际联运列车必须在我国境内设有海关的边境进出车站停留,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境列车自到达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至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客车换轮除外),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进出境车站应向海关递交反映进出境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以及上、下进出境旅客等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同时将列车驶人或驶离进出境列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地点等事先通知海关。

联运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进出境列车站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据进行申报:

(1)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及随附文件;

(2)货物交接单或行李、包裹交接单;

(3)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海关监管货物,如需变更国内到站或出境站的,办理变更的车站应负责通知海关。变更后的指运站或出境站必须是设有海关机构的车站。有关车站应将海关的关封转交到车长,连同运单一起带交变更后的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如指运地车站没有设海关机构的,入境地车站必须取得指运地车站附近海关同意后方能受理变更。

监管期限

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客车换轮除外)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海关对进出境列车进行检查时,除口岸有关检查、检疫部门和铁路执行职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列车。

监管规定

国际联运列车到达、驶离边境车站的时间、车次和停发车地点,边境车站必须事先通知海关。国际联运列车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应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交接完毕,车站应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海关查验出境货物、物品,发现有走私情事或走私嫌疑的,可以书面通知车站将货物、物品卸到海关指定地点或将有关车辆调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境车站应当派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拆车辆封印、开启车门或揭开篷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并对提取货样的名称、数量出具证明。

因不符合我国进口管理规定,海关决定退运境外的货物、物品,车站凭海关书面退运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对因违反国际铁路联运规定而拒收的货物,海关凭铁路部门的拒收记录准予退运。

海关对准予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在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加盖放行章,铁路凭海关签章的货运单据给予交付或运往境外。

转关运输货物在起运之前,海关对有关单证、货物、物品查核无讹后,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连同关封一起退还车站凭以起运,海关关封由车站交列车长,连同运单一起带交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

为了修理进出境车辆而运进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轮对、转向架,在海关监管之下确实用于进出境车辆维修的,海关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为车辆施封用的材料和铁路运送用具(包括篷布),车站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由海关查验免税放行。

进出境车站工作人员和列车乘务人员携带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公用物品和生活必需的合理数量自用物品(包括粮食、蔬菜等食品),以及进出境旅客列车所带供应旅途中食用的饮料、食品等,由海关查验免税放行。

对需要返还的篷布、空容器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免税返还证明书》,送交进出境海关签印发还车站凭以免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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