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4 21:36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国际贸易法包括三种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
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国家。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
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
③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
④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法律或规定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长,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贸易,往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专门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贸易法》,这种法律在其国内生效。
书 名: 国际贸易法
作 者:陈治东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4月
ISBN: 9787040254648
开本: 16开
定价: 34.00 元
《国际贸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亦是作者20余年国际贸易法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全书内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是整个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所以写得最为详尽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就相对简写,注释和案例等相对简略。此外,将运输和保险列为一章,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就不再介绍航空运输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此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保险并无特殊性。
《国际贸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既可供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务、司法部门以及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
第六章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制度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作 者: 王传丽 主编
出版时间: 2009-10-1
开 本: 16开
ISBN : 9787562035473
定价:¥46.0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王传丽,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前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专著和主编成果主要有:《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反倾销调查中的公共利益》、《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中国合同法》等。发表的主要论文包括:欧洲法院司法独立性对欧洲一体化的贡献,发展中国家债务与发展权,中韩双边贸易协定构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探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两岸四地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与公共利益,改革开放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市场准入与反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商标权与灰色市场,划拨的法律问题,WTO协议与司法审查,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中国反倾销法的回顾与前瞻,WTO——一个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兼评两岸四地经贸关系的新发展,后WTO时代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等。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包括:WTO与国际劳工核心标准权利研究、WTO农产品协议与农产品贸易规则、欧盟法院司法独立性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等。
上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经济学理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研究方法
思考题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违约救济
第七节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思考题
必读法规
第六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节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司法方法
思考题
必读法规
下编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第一节 关税措施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
思考题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GATT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第九章 区域贸易协定
第十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2006年年底国际商会公布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该惯例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与UCP500相比,UCP600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订。反映这一变化、更新相关认知,是这次修订教材的重要内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4年中作出了多项有关国际贸易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这些司法解释确立或丰富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而2009年通过的《保险法》也对国际货物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制定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具有浓厚的贸易色彩。它不仅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规范提单转让关系,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