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更新时间:2023-10-05 17:49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指为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各国政府共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安全载重限额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在伦敦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上通过,1968年7月21日生效,取代旧的《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1~1983年进行了4次修正,1988年11月通过了包括历次修正内容的《1988议定书》。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加入公约时作如下保留声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2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1930年7月5日在伦敦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船舶载重线的国际公约,称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

1966年3月3日至4月5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中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由正文和 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公约自1968年 7月21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102个缔约国。中国于1973年10月5日接受公约,并宣布退出《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同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海协分别于1971年、1975年和1979年对公约作了3次修改。1971年对附则若干条文作了文字调整,使其意义更加明确;1975年将公约规定的明示接受程序改为默认接受程序;1979年修改了澳大利亚西北沿海季节热带区域。因接受修正案的国家数尚未达到缔约国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修正案均未生效。中国于1980年8月1日接受了这些修正案。198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届大会又修改了智利沿海热带区域和夏季区域,此修正案亦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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