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0 23:07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是一部国际公约。
“国际货约”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会议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时改称《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同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中断,战后又重新恢复,以后为适应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又屡经修改。参见国共有24个: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
因铁路技术的进步和各国经济发展铁路变化,又有多次修改。还是以欧洲国家铁路为主,但已有部分中亚和北非国家铁路参加。 1980年5月9日再次对该公约又进行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公约英文全称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英文简称COTIF,中文依旧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当时参加成员有 39个国家参加。在苏欧剧变后,又有部份独联体国家陆续参加,现在《国际货约》正式成员国共有49个,如下: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伊朗、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联合王国(英国)、约旦。
适用范围
适用按联运单托运的,其运程至少通过两个缔约国的领土。
运输契约
运单是运输契约。
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2.发货。人应遵守载货限制,按要求包装货物。
3.发货人对包装标记同运单相符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装车不当而带来的损失,并应赔偿铁路损失。
4.发货人可以按规定变更和修改运输合同。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交付应付一切费用,并于到达站领取运单和货物。
2.如已证实货物灭失或在规定期限内末到达,收货人有权以本人名义按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
3.收货人有权在发货人未支付有关运费或未按规定填写运单时,变更运输合同:如指示货物中途停留;延迟交付货物;将到达货物交于非运单中的指定收货人。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有权检查运单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可将实际检查结果载入运单上。
2.发货人超装时,有权收取差额运费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3.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4.对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错误、疏忽行为或货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损害灭失,承运人免责。
关于运费、期限和索赔规定
《货约》规定了运费计算标准。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时效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