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在桂西

更新时间:2024-01-02 23:02

《土司制度在桂西》,是壮学宗师黄现璠教授生前的一篇名作,于1962年7月发表在《僮·瑶史科学讨论会论文集》(僮)一书中,全文近万字。作者于文中对桂西土司制度的形成、概况以及当时桂西地区社会的性质进行了论述。

简介

《土司制度在桂西》,是壮学宗师黄现璠教授生前的一篇名作,于1962年7月发表在《僮·瑶史科学讨论会论文集》(僮)一书中,全文近万字,分为4节。后于2004年7月收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一书。作者于文中对桂西土司制度的形成、概况以及当时桂西地区社会的性质进行了论述,进一步阐述了自己早年主张桂西僮族社会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史观,从而形成立了作者独具一格的“奴隶社会跨越论”。作者于文中对当时流行的教条主义史观深有指责,可谓文品文格跃然纸上,展现出一代大家黄现璠撰文著述的特征与文格熠熠的风范。

作者略历

黄现璠(1899-1982)

壮族人类学的创始人,壮学宗师。原名甘锦英,壮族,祖籍广西扶绥县。1926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在学九年,后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归国后,历任广西大学、中山大学、国立桂林师范学院、广西师范学院等校史学教授,为我国壮族第一位大学教授。曾兼任广西大学训导长、中文系主任、图书馆馆长等职,相继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理事、第一届中国民族学学会顾问、百越民族史研究会副会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先后被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命为广西省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1999年11月“黄现璠教授诞辰一百年纪念座谈会”在广西师范大学隆重举行,会后广西师大编印《黄现璠教授诞辰百年纪念文集》一册和出版了《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一书。

撰写背景

广西西部,简称桂西,解放后,1952年12月成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后改名“桂西壮族自治州,作者曾任自治区、州委员,1958年随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而取消建制—编者注)。桂西地区,除宜山、柳州、琶宁及其附近一些地方早已建立流州县外,绝大部分是宋平侬智高起义后,才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官的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流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

章节

一、桂西土司及其领土封建社会特征

二、土司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的土地

三、土司不完全地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

四、桂西土州县的领主制封建社会建立在氏族部落末期社会的基础之上

内容摘介

桂西壮族分布图 - 摘自黄现璠著《侬智高》第3页附图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如明代中央的通政使司,地方的布政使司,土官官署,不管土州县洞,或土寨土镇,向来都称土司。若明代广西土官武职,有所谓正长官司、副长官司,文职有所谓巡粘司,或副巡枯司等。官以司名,地以土称,固称土司,名实相符,但位小(正长官正六品、巡枯从九品)力弱,不足轻重,不能代表上司,所谓土司,义不指斯。土司之发号施令者为土官,故以司称,或以官名,殊无二致,所谓土司,义在指此。

土司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的土地,桂西地区正是如此。例如思城最初土官赵仁寿,其子孙说宋把该州的“地方水土,一并归附”〔思城州治(今大新县第五区)对面赵世绪摩岩刻文〕。全茗县过去土官祠堂,贴一副对联说该县“六坡八甲任吾笃驰,一街四方由我管辖”。土司领土内的“尺地寸土,悉属官基”明载干清(代)嘉庆年间广西布政使清安泰之公告中。(《白山司志》卷十七《诏令》)事实上确是这样。清初受狄青封于良丹堡,堡内田地,分为官田与粮田两种。官田中又分为目田、目役田、书办田、头役田、散役田、管班田、皂隶田、班役田、保甲田、鼓炮田等。皆属于土官所有。依前范成大说:“其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唯白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口分田。”粮田即自己开垦之田,它名虽为农民所有,但不得买卖,主权仍操于诸土官。粮田如此,试问尚有什么田归农民所有?这种制度,直至清代尚且如此。

雷土州至今流传一首山歌:

我们不吹又不赌,为何穷苦那么难。

因为土官征夫役,罚款罚钱翻又番。

卖田卖地家倾尽,卖到屋瓦来赎身。

人讲石头还翻身,怎把蛇身换龙身。

这是桂西土州县壮族人民共同的怨声,也是他们共同控诉土官敲诈的控词。

批判

领主制封建社会之构成,有些在奴隶社会崩溃之后,有些在氏族部落社会的基础上,这要看具体的各个社会历史发展情况而定,不能一般的公式化硬套。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对此记载很多,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前各形态》一书已一再提及。所以,学术主张,理应百家争鸣,不能随便戴上违反马列主义或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高帽。看过马克思著作的,首先应该认同这一点,始好讨论问题。桂西土州县在侬智高起义前,不是奴隶社会,而是氏族部落联盟社会,尚没有国家的建立。

无奴论

桂西旧州小桂林风光主张侬智高起义前,桂西是奴隶社会者,对这些材料,或者未阅,或者熟视无睹,常常言之无物,或张冠李戴,连远在今广东茂名的隋代人冯盎也被当作论证宋代侬智高起义前桂西社会性质的材料,主张桂西是奴隶社会,可谓牵强附会至极。我认为智高家中或金坑的奴隶,只能算是家长式的奴隶,并未发展到典型奴隶社会的奴隶,不能作为桂西是奴隶社会的依据。凡是事物的发展,总先由量变,然后到质变,这是辩证法认识论的常识。智高的奴隶,只在家中服务,或一个金坑工作,数量多少尚有待考证。但无论如何,这些奴隶不会成为智高起义前桂西壮族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也不是社会主要劳动,据此主张桂西是奴隶社会,理由不足。凡是奴隶社会,如古代希腊罗马,打败敌国,必掳掠其人为奴隶。侬智高则不然。例如田州首领黄光柞曾勾结邑州知州,欲袭攻广源州。智高知之,攻破田州,取光柞之母为妻,仍令光柞守田州。(孙威敏《征南录》)对于田州人民,一个都未掠为奴隶。若左、右江真已成为奴隶社会,智高已是奴隶主,还能做出此等事情?有违常理。所以当时左、右江,恰如越南芒族社会,“虽有奴隶制度的痕迹,但不过是家长式奴隶制度的淡薄痕迹而已”,(陶氏著《越南古代史》第二编第六章)不可能是奴隶社会,只能是氏族部落末期的社会。显而易见,桂西土州县的领主封建制社会是建立在氏族部落末期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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