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8 18:12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以往的土地流转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开发企业,一般采取给予农民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办法,其结果是通过“一锤子买卖”造就了农民的“一夜暴富”,这实质上是对农民生存发展权的买断和透支,并不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
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还承载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土地通过流转让开发商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虽然农民一时得了点甜头,但这意味着农民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生活规律的剥离和割裂。如果得到货币补偿的农民不善于投资和理财,不拥有自我就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只是满足于打打麻将、混混日子,总有一天会坐吃山空、由富返贫,甚至于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入股(股份合作)合同
甲方 (入股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入股期限
股份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以实物形式支付。
四、股权红利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的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8.其它约定: 。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红利的___%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元承担违约金。
农民每年依照《入股(股份合作)合同》按股份分红,拿土地入股的农民可以组织起来推选股东代表,按《公司法》的规定进入开发企业的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
土地入股让农民成了“产业股东”的做法,好就好在“双赢”上:既维护了开发企业的利益,避免了农地短期流转影响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而农民成了股东,容易与开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更利于规模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又确保了当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首先,土地虽然流转了,但农村原有的以土地和乡村文化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并未破碎,农民“还能在家门口种自己的地,赚公司的钱”;其次,农民每年按股份分红,为长远生计提供了“保险带”;更为重要的是,拿土地入股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了加强,可推选股东代表,按《公司法》的规定进入开发企业的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农民收益兑付的监管职能。
农民拿土地入股,不仅适用于农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土地流转,对城镇化浪潮中征用农民土地搞公共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也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因为人的城镇化,离不开对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而这也正是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推进土地规模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必然趋势。如何在土地流转中防止损害农民利益,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用土地换股权,让农民当股东”不失为一种好办法。